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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留学 2026:CRICOS 年费、7 天二次通知与自动暂停

年费没缴,学校不会立刻失去 CRICOS 注册。《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下称 ESOS 法案)第 23 条规定了两道必经程序:先是载明金额、到期日落在通知送达次日起算第 30 天期间结束时的首次通知,逾期未缴才进入载明 7 天期限的第二次通知;只有不遵守第二次通知,注册才依据第 90 条自动暂停。以上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公布的该法条文(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是:第 23 条并不写死年费金额。金额由每年发出的通知具体载明,年费本身是由《1997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注册费)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Registration Charges) Act 1997)第 5 条征收的,所以"今年要交多少"只能回到当年的缴费通知本身去核对。

首次通知必须写清什么,钱什么时候到期?

第 23 条第 1 款给的是"秘书"(Secretary)的义务,而不是学校的义务。只要注册院校(registered provider)当年负有缴纳 CRICOS 年费的责任,秘书就必须向该校发出书面通知,这份"首次通知"(first notice)有两项法定内容缺一不可。

一是载明该校应缴的具体金额(第 23 条第 1 款 a 项)。二是确定这笔钱的到期时点:从第 1 款 b 项的写法看,到期日是通知送达次日起算的第 30 天期间结束时。两个细节值得留意:起算点不是通知发出日或送达日当天,而是其次日;到期是一个"30 天期间结束"的时刻,而不是"30 天后任意时间仍可补缴"。换句话说,这一年费的行政时钟从学校收到通知的那一刻就已经启动。

逾期之后,第二次通知里的 7 天从哪天开始算?

如果学校在上述到期时点或之前没有缴款,第 23 条第 2 款就要求秘书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second notice)。这份通知比首份更重,必须同时满足三项要求:

两次通知并排看,差别主要在期限长度、触发条件和法律后果上:

首次通知 第二次通知
触发条件 该校当年负有缴纳 CRICOS 年费的责任 在前一所列到期时点或之前未缴款
必须载明 应缴金额 应缴金额、7 天缴款期限、第 90 条的效果
缴款期限 通知次日起算 30 天期间结束时到期 通知次日起算 7 天期间结束前缴清
不履行后果 触发第二次通知 注册自动暂停,并触发通报义务(见下)

这也意味着第二次通知的 7 天并不是自动发生的宽限期:它只在秘书实际发出第二次通知后才开始计算,且同样从通知的次日起算,不发通知就不存在这 7 天。

注册自动暂停之后,谁必须向 ESOS 主管机关通报?

自动暂停之外还有一条独立的通报义务,写在第 23 条第 3 款:如果注册院校不遵守第二次通知,并且秘书并不是该校的 ESOS 主管机关(ESOS agency),那么秘书必须将该校的违规情况通报给该校的 ESOS 主管机关。

条文用的是 "must"(必须),所以这是一项职务性义务,不是斟酌事项;它由"未遵守第二次通知"这一事实本身触发,不需要另外成立一份暂停决定。同时,第 3 款的适用有一个前提限制:秘书与 ESOS 主管机关是否为同一主体,各校所处监管安排不同,条文因此只对"两方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形课加通报义务。

最后是常被误读的一点:第 23 条第 4 款明确规定,本节项下发出的通知不是立法性文件(legislative instrument)。缴费通知虽然在程序上很关键,但它属于行政通知,不会因此改变法律位阶。

暂停会一路演变成「学校违约」吗?

ESOS 法案里"违约"(provider default)有自己的判定标准,与年费义务分属不同条文。按第 46A 条第 1 款,注册院校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发生时构成该校违约:一是未能在约定开学日于该授课地点向某位海外学生开课;二是课程开课后、完成前在该授课地点停止提供——同时该学生未在违约日之前退学。

第 46A 条第 2 款又补了一条:为避免疑问,只要该校因为第 6 部分项下施加的制裁(sanction)而无法在某授课地点提供课程,该校即构成违约。至于自动暂停在个案中是否被归为第 6 部分项下的制裁,需要把第 90 条、第 6 部分与官方公布的最新口径放在一起读;以上是条文的一般性梳理,不构成针对某所学校或某位学生的法律意见,具体如何适用以官方最新公布和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第 46A 条第 3 款、第 4 款还给出了两组排除与例外情形:一是课程未开课或停止提供是因该学生本人依第 47A 条第 1 款 c 项构成违约的,该校不构成违约;二是注册院校变更为新类型的实体时,ESOS 主管机关可书面通知该校,仅因这一变更不视为课程在该地点停止提供,是否发出该通知要考虑变更对课程交付与学生结果的影响、其他 ESOS 主管机关的建议,以及(若为 approved school provider)所在州指定机构的建议。

一旦构成违约,学校要在多久内通知谁?

第 46B 条是"违约即通知"的完整链条,对象和时间都写死了:

  1. 给 ESOS 主管机关与 TPS 主任(TPS Director):必须在该校违约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第 2 款),这里的"工作日"按《1901年法律解释法》(Acts Interpretation Act 1901)第 2B 条的定义理解;
  2. 通知内容:必须包含违约的具体情况、所涉学生的详细信息,以及该校是否打算履行第 46D 条项下义务、打算如何履行的说明(第 3 款);
  3. 给学生:该校还必须向所涉学生发出书面通知(第 4 款);
  4. 形式要求:上述通知还必须符合部长依本条以立法性文件形式指定的任何要求(第 5 款、第 6 款)。

第 46B 条第 1 款的注释同时写明:注册院校违反本条时,该校的 ESOS 主管机关可依第 6 部分第 1 分部的规定对该校采取行动。

常见问题

CRICOS 年费到底要交多少钱?

ESOS 法案第 23 条并未固定金额,金额由每年发出的书面通知载明;年费本身是由《1997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注册费)法》第 5 条征收的。因此不存在一个写在注册法条里的通用数字,只能以当年缴费通知载明的金额为准。

首次通知的 30 天到底从哪一天开始算?

按第 23 条第 1 款 b 项,缴款"在首次通知送达后次日开始的 30 天期间结束时到期",起算日是通知送达的次日而非当天。到期是一个确定的时点,届时未缴即铺开第二次通知的条件。

第二次通知的 7 天是自动宽限吗?

不是。7 天期限只在秘书依法发出第二次通知后才存在,且同样从通知送达的次日起算。不出第二次通知,就不会有这 7 天,也就谈不上提前到期的不履行后果。

不遵守第二次通知会发生什么?

两个后果同时指向法律后果的实质:一是按第 23 条第 2 款注释指向的第 90 条,该校的注册自动暂停;二是若秘书并非该校的 ESOS 主管机关,秘书必须将该校的违规行为通报给该校的 ESOS 主管机关。

暂停或停课之后,学生在法律上算被"学校违约"了吗?

是否构成第 46A 条意义上的违约,取决于是否满足该条的条件:课程未在约定开学日开课,或开课后、完成前停止提供,且学生未在违约日之前退学;因第 6 部分项下的制裁而无法授课同样构成违约。年费、暂停本身与"违约"是三条相互衔接但独立的规则,个案要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缴费通知是立法性文件吗?

不是。第 23 条第 4 款明确规定,本节项下发出的通知不是立法性文件,它属于按条文程序发出的行政通知,不改变法律位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