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用工方与劳务中介的责任划分(2026)
用工方不会因为工人是劳务中介派来的就自动免责。根据澳大利亚内政部「Information for employers and labour hire organisations(雇主与劳务中介机构须知)」官方页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使用劳务中介机构(labour hire organisation, LHO)并不会免除用工方对移民工人的义务:用工方仍然必须了解并遵守法律,并确保工人受到公平对待、不被剥削。同一页面给出的具体建议是,在与劳务中介的合同中考虑写入条款,要求中介通过 VEVO 核查拟派工人的签证条件,并确保所有移民工人依据澳大利亚法律(包括《2009年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 2009 与《1958年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获得正确付酬与公平对待。
以下内容按官方页面的公开信息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情形的专业意见;实际安排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或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用工方和劳务中介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两条线并行,而不是二选一。中介作为实际派工、付薪的一方,会直接承担《1958年移民法》下的责任;用工方作为实际用工场所和受益方,并不因签了外包合同而退出。
澳大利亚内政部「Case studies(案例)」官方页面(截至 2026 年 7 月)中有一个劳务中介案例:某劳务公司向各地园艺企业派工,其中一名工人的旅游签证已过期,公司知情仍然派她上岗,随后还出现少付工资,并在她投诉时以举报相威胁。官方对该案的定性是,这家劳务公司本身已因允许无有效签证者工作、少付工资而违法,在新罪名下还可能面临额外的刑事指控。
也就是说,「人是中介派的」这句话在用工方这一侧同样不构成抗辩。中介会被追责,用工方仍要独立回答「我是否核过签证、是否依法付酬、是否施加了压力」。
签合同前,用工方自己要查什么?
用工方自己也要做核查,不能把这一步完全交给中介。官方页面对雇主自身的责任写得很直接:
- 雇用不持有效签证的非公民,违法;
- 雇用非公民从事违反其签证条件的工作,违法;
- 向无有效签证的非公民施压要求其工作,违法。
核查工具是免费的在线系统 VEVO(Visa Entitlement Verification Online)。用工方应当通过 VEVO 核查拟录用人员的签证工作条件,并且必须先取得签证持有人的同意。这一步要在排班之前完成,不是出事之后再补。
与劳务中介签约时,应写入哪些合规条款?
官方页面明确建议写入的是两项:VEVO 核查与依法付酬。其余条款可对照官方列出的禁止行为,写成中介的承诺与违约后果,让「责任不可转移」在纸面上有抓手。
| 条款要点 | 合同里可写入的内容 | 对应什么风险 |
|---|---|---|
| VEVO 核查(官方明确建议) | 中介须用 VEVO 核查拟派工人的签证与工作条件,先取得工人同意,并保留核查记录 | 派来的人无有效签证,或签证不允许该岗位、该工时 |
| 依法付酬与公平对待(官方明确建议) | 中介须确保工人按《2009年公平工作法》与《1958年移民法》正确付酬、公平对待 | 少付工资、克扣应得待遇 |
| 不转嫁费用 | 不得要求工人偿还担保、提名或招募费用,不得就签证担保向工人收钱 | 变相「买工作」 |
| 不超签证条件排班 | 不得要求或施压工人工作超过其签证允许的时长 | 用工方与中介同时触法 |
| 岗位与薪资一致 | 实际岗位、薪资须与签证批准时一致,不得从工人工资中扣除担保、招募或移民代理费用 | 担保技术工人情形下的典型违规 |
| 不扣证件、不威胁 | 不得扣留护照、不得以取消签证或举报相威胁、不得就未来签证申请施压 | 利用签证身份施压,本身即属违法 |
| 住宿与基本条件 | 不得把住在 unsafe、脏乱或过度拥挤的住所作为工作条件 | 非工作类剥削同样被覆盖 |
| 变化通报与配合 | 人员、岗位、工时或企业经营情况变化时,中介须及时书面告知用工方 | 用工方需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变化 |
| 违约与终止 | 约定违规时的纠正期限、暂停派工、终止合作与配合调查的义务 | 出事后无止损依据 |
其中「变化通报」一项与担保人义务相接:根据澳大利亚内政部「Sponsor responsibilities(担保人责任)」官方页面(截至 2026 年 7 月),担保人在自身经营情况变化、或被担保人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通报澳大利亚内政部,官方页面列出的通报方式包括 ImmiAccount 内的 sponsor changes form。用工方若同时是担保人,合同条款最好能把这条链条接通。
哪些做法是明令禁止的?
官方页面列出的禁止行为,对用工方和劳务中介同样适用,且不以工人身份为转移——即使工人正在做带薪或无薪培训、已经违反签证规定、或根本不持有有效澳大利亚签证,利用其移民身份进行剥削仍然是违法的。
明令禁止的行为包括:
- 扣留移民工人的护照;
- 以取消签证相威胁;
- 以向移民部门举报相威胁;
- 施压让工人工作超过签证允许的时长;
- 以未来签证申请相威胁;
- 把住在不安全、脏乱或过度拥挤的房屋中作为工作要求;
- 性骚扰移民工人;
- 少付工资;
- 要求工人偿还担保、提名和/或招募费用;
- 向工人收取金钱以换取签证担保。
在《2009年公平工作法》下,所有签证持有者和移民工人不论移民身份如何,都与其他雇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场所权利与保护。这意味着「他只是临时签证,给低一点没关系」不是合法理由。
违反之后,用工方和中介各自面对什么后果?
后果分两套,可能同时落到同一家企业头上。
在《1958年移民法》下,违法者可能被要求采取特定行动或停止某种行为、被罚款、被禁止雇用移民工人并被宣布为「prohibited employer」(被禁雇主,名称会公布在澳大利亚边境执法局网站上),并可能面临刑事检控和/或民事罚款。严重、故意或重复违规的刑罚为最高 5 年监禁,罚款最高 131,040 澳元(360 个处罚单位);违反禁令本身也可导致刑事检控,最高 5 年监禁和/或最高 131,040 澳元罚款。
被宣布为被禁雇主后,禁止雇用新的临时签证持有人,但在宣布时已经在职的临时签证持有人,如果本人愿意,可以继续为你工作。禁雇期限按认定情形分档:涉及人口贩运与现代奴役的,没有最长限期;属其他刑事罪行的,最高 10 年;属其他移民工人制裁的,最高 5 年。程序上,主管部门在考虑作出宣布前会先发函,邀请你说明为何不应被宣布为被禁雇主,回应被考虑后再作决定,回应时限与决定后的复核权利会一并说明。
若用工方同时是担保人,还会叠加担保义务层面的制裁:取消担保批准、禁止担保其他工人、禁止未来提出担保申请、收到载明具体罚款金额的违规通知(例如法人每次 79,200 澳元、个人每次 15,840 澳元)、法院判处的民事罚款(例如法人最高 396,000 澳元、个人最高 79,200 澳元)、被发出合规通知,或与主管部门签订可强制执行的承诺(Enforceable Undertaking)。官方页面说明,多项制裁可以同时适用;因剥削移民工人被处罚的担保人,其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还可能被列入公开的被制裁担保人登记册。
常见问题
用了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方就能免责吗?
不能。澳大利亚内政部官方页面写明,使用劳务中介机构不免除用工方对移民工人的义务,用工方仍须知法守法并确保工人不受剥削。中介会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但这不替代用工方的责任。
用工方自己还要查 VEVO 吗?
要。官方页面要求雇主通过免费的 VEVO 系统核查拟录用人员的签证工作条件,且必须先取得签证持有人同意。这一步用工方自己完成更稳妥,不能只依赖中介的口头说明。
中介派来的人签证过期了,谁负责?
中介直接违法。按官方案例的定性,劳务中介允许无有效签证者工作并少付工资,本身已违法,还可能面临额外刑事指控。用工方若未核查、且实际使用了该劳动力,同样要面对自身义务是否被履行的审查。
可以让工人承担招募或担保费用吗?
不可以。要求工人偿还担保、提名或招募费用,或向工人收钱以换取签证担保,都在官方禁止行为清单内;从被担保工人工资中扣除这类费用也会被举报。
违规罚款大概是多少?
《1958年移民法》下严重、故意或重复违规最高 5 年监禁,罚款最高 131,040 澳元(360 个处罚单位)。担保义务层面另有违规通知与民事罚款,官方页面举例为法人每次 79,200 澳元、个人每次 15,840 澳元,民事罚款法人最高 396,000 澳元、个人最高 79,200 澳元。
被宣布为被禁雇主后,现有工人还能继续工作吗?
可以。官方页面说明,在宣布时已经在职的临时签证持有人如果本人愿意,可以继续为你工作;禁令只针对雇用新的临时签证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