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留学交学费 2026:50% 预付上限与 25 周课程例外
澳洲学校在你开学前,最多只能收你这门课程总学费的 50%——这是《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澳洲留学生教育服务法,下文简称 ESOS 法案)第 27 条给注册 provider 设的默认上限,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突破:学生本人或负责付费的人自愿选择多付,或该课程时长为 25 周或以下。以上口径来自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 ESOS Act 2000 第 27 条、第 28 条、第 29 条与第 31 条原文,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50% 上限到底管的是谁、管的是哪笔钱?
第 27(1) 条规定,注册 provider 在一名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开始该课程之前,就这门课程收取的学费不得超过其总学费的 50%。
三个限定词值得逐一拆开:
- 对象是「注册 provider」:能在 CRICOS 注册、向海外学生提供课程的机构,才受这条约束。
- 计算单位是「一门课程的总学费」:50% 是按 course 的总额算,不是按学校开的每一张账单、也不是按你这一年打算交多少。
- 时间点是「课程开始前」:一旦你开始上课,这条限制就不再适用;它管的是开学前那笔预付。
「学校说可以」就等于合法吗?
不等于。这是流传最广的一个误区。
法条给了两类例外,但两类都不是「学校说了算」:
| 情形 | 是否能超过 50% | 法条依据 |
|---|---|---|
| 学校单方面要求全额预付 | 否,仍受 50% 上限约束 | 第 27(1) 条 |
| 学生本人选择多付 | 是 | 第 27(2)(a)(i) 条 |
| 负责支付学费的人选择多付 | 是 | 第 27(2)(a)(ii) 条 |
| 课程时长为 25 周或以下 | 是 | 第 27(2)(b) 条 |
关键在于第 27(2)(a) 的措辞是 "choose to pay"(选择支付)。豁免成立的前提是你的选择,而不是学校把它写成录取条件、缴费通知或合同条款。把「必须全额预付」写进 offer,只会让收费看起来像强制要求,并不自动把第 27(1) 条的限制消掉。
另一个常被忽略的点:法条把「学生」与「负责支付学费的人」并列写成两个主体。也就是说,无论是你自己掏钱,还是父母、赞助方代付,只要付款决定出自这两类人之中的自愿选择,都可能落进例外——但「自愿」这个要件不会因为是代付就自动成立。
25 周以下短课真的「一律无上限」吗?
只对一半。第 27(2)(b) 条的表述是 "the course has a duration of 25 weeks or less",即课程时长为 25 周或以下时不适用 50% 上限。
几个容易踩空的地方:
- 判断对象是整门课程的时长,不是某个学期、某个阶段或某次短期游学模块的时长。假设某申请人报读的语言班本身只有 20 周,那么这门课属于例外;但如果 20 周只是一个长达 52 周课程的前段,50% 上限仍按整门课程计算。
- 例外只解除上限,不解除其他义务。学校收到开学前的学费后,仍可能受第 28、29 条关于账户与保护金额的约束(除非属于第 31 条豁免范围)。
- 25 周是法条写死的门槛,不是可以按学校内部学期长度换算的弹性标准。
多付出去的那部分学费,还有保障吗?
有,而且这正是很多人误判的地方。
第 28 条规定,收到开学前学费的注册 provider,必须在澳大利亚 ADI(依《Corporations Act 2001》第 9 条含义的授权存款机构)开立并维持一个账户。第 29 条进一步要求:
- provider 必须在收到学费后 5 个工作日内把这笔钱存入该账户;
- 账户中必须始终保留一笔「保护金额」(protected amount),足以向每一位已付费但尚未开学的学生退还其全部学费;
- 只有当余额高于该保护金额时,提取才不受限制;要让余额降到保护金额以下,仅限三种用途——依第 46D、47D 或 47E 条退款、依第 46D 条由 provider 自费安排学生转入替代课程时向替代 provider 付款、或依第 50C 条向 TPS Director 付款;
- 保护金额不得用于清偿 provider 债权人的债务,也不得因债权人申请而被法院扣押或执行。
换句话说,无论你付的是 50% 还是自愿多付的 100%,只要这笔钱是开学前交给 provider 的学费,它就属于保护金额的覆盖范围——覆盖的是「已付费且未开学学生的全部学费」,而不是「50% 以内的部分」。学生一旦开始上课,这笔学费就不再计入保护金额,provider 可以动用。
是不是所有学校都要遵守这套账户要求?
不是。第 31 条明确豁免了三类 provider 在第 28、29 条以及依第 30 条制定的法规下的义务:
- 由州教育当局(State education authority)管理的 provider;
- 有权依联邦法律获得经常性拨款用于提供教育或培训的 provider(法规排除的除外);
- 法规中指定的其他 provider。
这里有两个常被混为一谈的区分:
- 豁免的是账户要求,不是 50% 上限。第 31 条豁免范围是「sections 28 and 29」,第 27 条的 50% 预付上限对注册 provider 依然适用。因此「公立或受拨款院校不受 50% 限制」是错误说法。
- 关联公司不自动获得豁免。条文特别写明,仅为配合上述 (a) 或 (b) 类 provider 而设立的私人公司实体,不会仅因这种关联关系就成为被豁免的 provider。
怎么判断自己遇到的是哪一种情形?
按这个顺序自查,基本能定位:
- 确认收费方是不是 CRICOS 注册 provider——第 27 条只约束注册 provider。
- 确认你要付的是哪一门 course 的总学费,并算出 50% 是多少。
- 看这门 course 的总时长是否 25 周或以下:是,则上限不适用。
- 若超过 25 周、学校要求付超过 50%,再问一句:多付的部分是我(或付款人)主动选择的,还是学校把它作为入学前提强加的?前者落入第 27(2)(a),后者不改变第 27(1) 的限制。
- 无论落入哪一类,再看 provider 是否属于第 31 条豁免范围,以判断第 28、29 条的账户与保护金额安排是否适用。
还需注意,第 28 条的备注说明:即使某个主体不再具有注册 provider 身份,其依第 29 条存入账户的学费相关事项处理完结前,维持账户的义务仍可能延续(见第 7AB 条)。
以上均为对法条原文的一般性梳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税务、法律或移民专业建议;具体缴费安排、合同条款与退费规则,请以学校正式文件与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常见问题
学校要求开学前一次付清全年学费,一定违法吗?
不一定。如果这门课程总时长为 25 周或以下,第 27(2)(b) 条让它不适用 50% 上限;如果超过 25 周,但你本人或负责付费的人自愿选择多付,也落入第 27(2)(a) 条的例外。只有当课程超过 25 周、且多付并非出于你的自愿选择时,学校才有违反第 27(1) 条的问题。
25 周是按一个学期算,还是按整个课程算?
按整门课程算。第 27(2)(b) 条的措辞是 "the course has a duration of 25 weeks or less",指向 course 本身的时长,而非某个学期、阶段或模块的长度。
父母替我交学费,算不算「自愿多付」?
可能算,但判断点仍是「是否自愿选择」。第 27(2)(a)(ii) 条把「负责支付学费的人」与学生本人并列,说明代付人的自愿多付同样可以构成例外;但如果是学校要求付满才给录取,无论谁付钱,都不满足 "choose to pay" 这一要件。
我多付的学费受不受保护?
受保护。第 29 条要求账户中的保护金额覆盖「所有已付费且尚未开学学生的全部学费」,并未把自愿多付的部分排除在外;该金额还要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入账,且不得用于清偿 provider 的债权人债务。不过第 31 条豁免的 provider 不适用第 28、29 条。
公立大学或受政府拨款的院校可以收 100% 预付吗?
不能据此认为可以。第 31 条豁免的是第 28、29 条的账户与保护金额要求,豁免清单包括州教育当局管理的 provider 和有权获得联邦经常性拨款的 provider;第 27 条的 50% 上限对这些 provider 仍然适用。
学校把「全额预付」写进录取通知,是不是就合规了?
写进文件不等于豁免成立。第 27(2)(a) 条的例外基于学生或付款人的自愿选择,学校的单方面要求不会把第 27(1) 条的限制解除;同时要看该校是否属于第 31 条豁免范围,以判断配套账户义务是否适用。
参考资料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27 条:学费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28 条:注册 provider 维持账户的义务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29 条:账户资金相关义务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31 条:义务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