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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留学交学费 2026:50% 预付上限与 25 周课程例外

澳洲学校在你开学前,最多只能收你这门课程总学费的 50%——这是《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澳洲留学生教育服务法,下文简称 ESOS 法案)第 27 条给注册 provider 设的默认上限,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突破:学生本人或负责付费的人自愿选择多付,或该课程时长为 25 周或以下。以上口径来自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 ESOS Act 2000 第 27 条、第 28 条、第 29 条与第 31 条原文,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50% 上限到底管的是谁、管的是哪笔钱?

第 27(1) 条规定,注册 provider 在一名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开始该课程之前,就这门课程收取的学费不得超过其总学费的 50%。

三个限定词值得逐一拆开:

「学校说可以」就等于合法吗?

不等于。这是流传最广的一个误区。

法条给了两类例外,但两类都不是「学校说了算」:

情形 是否能超过 50% 法条依据
学校单方面要求全额预付 否,仍受 50% 上限约束 第 27(1) 条
学生本人选择多付 第 27(2)(a)(i) 条
负责支付学费的人选择多付 第 27(2)(a)(ii) 条
课程时长为 25 周或以下 第 27(2)(b) 条

关键在于第 27(2)(a) 的措辞是 "choose to pay"(选择支付)。豁免成立的前提是你的选择,而不是学校把它写成录取条件、缴费通知或合同条款。把「必须全额预付」写进 offer,只会让收费看起来像强制要求,并不自动把第 27(1) 条的限制消掉。

另一个常被忽略的点:法条把「学生」与「负责支付学费的人」并列写成两个主体。也就是说,无论是你自己掏钱,还是父母、赞助方代付,只要付款决定出自这两类人之中的自愿选择,都可能落进例外——但「自愿」这个要件不会因为是代付就自动成立。

25 周以下短课真的「一律无上限」吗?

只对一半。第 27(2)(b) 条的表述是 "the course has a duration of 25 weeks or less",即课程时长为 25 周或以下时不适用 50% 上限。

几个容易踩空的地方:

多付出去的那部分学费,还有保障吗?

有,而且这正是很多人误判的地方。

第 28 条规定,收到开学前学费的注册 provider,必须在澳大利亚 ADI(依《Corporations Act 2001》第 9 条含义的授权存款机构)开立并维持一个账户。第 29 条进一步要求:

  1. provider 必须在收到学费后 5 个工作日内把这笔钱存入该账户;
  2. 账户中必须始终保留一笔「保护金额」(protected amount),足以向每一位已付费但尚未开学的学生退还其全部学费;
  3. 只有当余额高于该保护金额时,提取才不受限制;要让余额降到保护金额以下,仅限三种用途——依第 46D、47D 或 47E 条退款、依第 46D 条由 provider 自费安排学生转入替代课程时向替代 provider 付款、或依第 50C 条向 TPS Director 付款;
  4. 保护金额不得用于清偿 provider 债权人的债务,也不得因债权人申请而被法院扣押或执行。

换句话说,无论你付的是 50% 还是自愿多付的 100%,只要这笔钱是开学前交给 provider 的学费,它就属于保护金额的覆盖范围——覆盖的是「已付费且未开学学生的全部学费」,而不是「50% 以内的部分」。学生一旦开始上课,这笔学费就不再计入保护金额,provider 可以动用。

是不是所有学校都要遵守这套账户要求?

不是。第 31 条明确豁免了三类 provider 在第 28、29 条以及依第 30 条制定的法规下的义务:

这里有两个常被混为一谈的区分:

怎么判断自己遇到的是哪一种情形?

按这个顺序自查,基本能定位:

  1. 确认收费方是不是 CRICOS 注册 provider——第 27 条只约束注册 provider。
  2. 确认你要付的是哪一门 course 的总学费,并算出 50% 是多少。
  3. 看这门 course 的总时长是否 25 周或以下:是,则上限不适用。
  4. 若超过 25 周、学校要求付超过 50%,再问一句:多付的部分是我(或付款人)主动选择的,还是学校把它作为入学前提强加的?前者落入第 27(2)(a),后者不改变第 27(1) 的限制。
  5. 无论落入哪一类,再看 provider 是否属于第 31 条豁免范围,以判断第 28、29 条的账户与保护金额安排是否适用。

还需注意,第 28 条的备注说明:即使某个主体不再具有注册 provider 身份,其依第 29 条存入账户的学费相关事项处理完结前,维持账户的义务仍可能延续(见第 7AB 条)。

以上均为对法条原文的一般性梳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税务、法律或移民专业建议;具体缴费安排、合同条款与退费规则,请以学校正式文件与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常见问题

学校要求开学前一次付清全年学费,一定违法吗?

不一定。如果这门课程总时长为 25 周或以下,第 27(2)(b) 条让它不适用 50% 上限;如果超过 25 周,但你本人或负责付费的人自愿选择多付,也落入第 27(2)(a) 条的例外。只有当课程超过 25 周、且多付并非出于你的自愿选择时,学校才有违反第 27(1) 条的问题。

25 周是按一个学期算,还是按整个课程算?

按整门课程算。第 27(2)(b) 条的措辞是 "the course has a duration of 25 weeks or less",指向 course 本身的时长,而非某个学期、阶段或模块的长度。

父母替我交学费,算不算「自愿多付」?

可能算,但判断点仍是「是否自愿选择」。第 27(2)(a)(ii) 条把「负责支付学费的人」与学生本人并列,说明代付人的自愿多付同样可以构成例外;但如果是学校要求付满才给录取,无论谁付钱,都不满足 "choose to pay" 这一要件。

我多付的学费受不受保护?

受保护。第 29 条要求账户中的保护金额覆盖「所有已付费且尚未开学学生的全部学费」,并未把自愿多付的部分排除在外;该金额还要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入账,且不得用于清偿 provider 的债权人债务。不过第 31 条豁免的 provider 不适用第 28、29 条。

公立大学或受政府拨款的院校可以收 100% 预付吗?

不能据此认为可以。第 31 条豁免的是第 28、29 条的账户与保护金额要求,豁免清单包括州教育当局管理的 provider 和有权获得联邦经常性拨款的 provider;第 27 条的 50% 上限对这些 provider 仍然适用。

学校把「全额预付」写进录取通知,是不是就合规了?

写进文件不等于豁免成立。第 27(2)(a) 条的例外基于学生或付款人的自愿选择,学校的单方面要求不会把第 27(1) 条的限制解除;同时要看该校是否属于第 31 条豁免范围,以判断配套账户义务是否适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