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攻略知识库

澳洲留学中介 2026:授权名单、佣金披露与常见误区

判断一家澳洲留学中介是否被学校授权,不看它有没有收你的服务费,而看它是否出现在学校依法必须维护并公布的「教育代理名单」上;佣金也不是学校与中介之间无人过问的私事——主管部门可以书面要求学校申报佣金,不申报即构成犯罪。这两条都写在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 legislation.gov.au 的《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ESOS Act 2000,澳洲留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21A 条「Obligations relating to the education agents of registered providers」与第 21B 条「Giving information about education agent commissions」,本文核对时间为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以下对照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签约或缴费前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交了服务费,是不是就等于中介拿到了学校授权?

不是。法条把「授权」的落点放在名单上,而不是放在付款行为上。ESOS Act 2000 第 21A(1) 条规定,注册 provider(已在 CRICOS 注册的学校)必须维护其全部教育代理的名单,并公布该名单,同时遵守依据第 21A(2) 条制定的规章要求。你向中介支付的服务费,不会让中介自动成为名单上的一方。

对学校而言,这是硬性义务:第 21A(1A) 条规定,未遵守第 21A(1) 条的注册 provider 构成犯罪,罚则为 60 penalty units(处罚单位);第 21A(1B) 条进一步明确该罪属于严格责任犯罪(条文注释指向《Criminal Code》第 6.1 条)。除刑事罚则外,条文注释还说明,若注册 provider 违反本条,其 ESOS 主管机构可依第 6 部分第 1 分部对其采取行动。

授权名单应该在哪儿看到?只有学校官网一种方式吗?

法条列了两条腿走路。第 21A(1)(b) 条要求名单既公布在学校官网上,也以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布;第 21A(2) 条授权规章就注册 provider 与教育代理相关的事宜规定其必须遵守的要求。

这带来一个容易出错的推论:在官网没搜到某家中介的名字,并不等同于该中介一定未被授权,也不等同于学校一定违法,因为规章还可以规定官网之外的公布方式。反过来说,正因为存在「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学生能做的核验只能以学校按现行规章实际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渠道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佣金是不是「不必披露」?要分对谁说

这个说法混淆了两种披露,法条只支持其中一种。

第 21B(1) 条规定,Secretary(主管部门负责人)可要求注册 provider 提供特定信息,内容是该 provider 在特定期限(申报期)内、由自身或代表自身向一名或多名教育代理支付的、与招收其已录取学生相关的教育代理佣金。第 21B(2) 条要求该请求必须以书面提出,并载明申报期、提交截止日、提交方式或格式(包括要求录入依据第 109 条设立的计算机系统)以及需随附的文件。

第 21B(3) 条明确申报内容可涉及以下一项或多项:付给每名教育代理的佣金总金额(以澳元计)、付给每名教育代理的非金钱利益的价值与说明、以及每名教育代理为学校招收的已录取学生人数。第 21B(4) 条规定,指定的提交日必须至少在请求送达学校之日起 30 天之后。学校须在第 21B(5) 条下于指定日期或 Secretary 准许的更晚日期之前遵守该请求;第 21B(7) 条规定未遵守即构成犯罪,罚则同为 60 penalty units,第 21B(8) 条同样规定为严格责任。条文注释还提示:在遵守或声称遵守本条时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依第 108 条构成犯罪。

因此,「佣金不必披露」这句话在法条层面站不住,但要说准:法条规定的是「被书面要求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不等同于学校必须主动向每位学生公开佣金明细。学生若想知道佣金,法条没有给出向学校索取的权利依据;能确定的是,学校一旦被要求就必须报,漏报、逾期或提供虚假信息都有明确后果。

哪些说法一听就该停一下?

常见说法 法条对照 实际含义
交了服务费就是学校的授权代理 第 21A(1) 条 授权的核验锚点是学校维护并公布的名单,与是否付款无关
官网搜不到名字,这家中介一定是假的 第 21A(1)(b)(ii)、第 21A(2) 条 规章可规定官网之外的公布方式,不能只凭官网搜索下结论
佣金没人管,是中介和学校的事 第 21B(1)、(5)、(7) 条 Secretary 可书面要求申报,不遵守即犯罪,罚则 60 penalty units
佣金只算现金 第 21B(3)(b) 条 非金钱利益的价值与说明同样在申报范围内
拖一拖再答复没影响 第 21B(4)、(5) 条 截止日自请求送达起至少 30 天,超过该日或 Secretary 准许的更晚日期仍未提交即违规
报个大概数字就行 第 21B 注释 2、第 108 条 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身即构成犯罪

除了名单和佣金,还有什么管着我和学校签的那份协议?

第 38 条给出了线索。它规定 National Code(国家准则)必须包含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其中与本文相关的是:对注册 provider 与教育代理打交道时要求的标准(第 38(d) 条)、对注册 provider 与海外学生或拟来澳就读的海外学生签订协议时要求的标准与程序(第 38(g) 条),以及对这类协议内容要求的标准(第 38(h) 条);此外还包括向海外学生提供课程的标准与程序、provider 之间合作的标准,以及其他为落实准则目的所必需或便利的事项。

换句话说,学校如何与代理合作、如何与学生签约、协议里必须写什么,都由 National Code 设标准。至于这些标准当前的具体条文与版本,法条本身未在此处展开,需以官方最新公布的 National Code 为准。

常见问题

中介自称「学校官方授权代理」,我能怎么核实?

核实的唯一法条依据是学校按第 21A(1) 条维护并公布的代理名单,看这家中介是否在名单上。中介出示的授权书、聊天截图或收款凭证都不能替代名单。若名单上查不到,至少说明你无法用它完成授权核验。

官网没找到代理名单,能说明中介有问题吗?

不能这样直接推断。第 21A(1)(b)(ii) 条允许规章规定官网之外的公布方式,第 21A(2) 条也授权规章就教育代理事宜设要求。更稳妥的处理是结合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布渠道核实,并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我有权要求中介或学校告诉我佣金是多少吗?

法条没有赋予学生索取佣金信息的权利。第 21B 条规定的是 Secretary 可书面要求学校向其申报佣金的义务,申报对象是主管部门,不是学生个人。因此「对方必须向我披露佣金」这类期待,在现行条文中没有依据。

佣金申报只报现金吗?

不只报现金。第 21B(3) 条列明,申报信息可包括付给每名代理的佣金总金额(以澳元计)、非金钱利益的价值与说明,以及每名代理招收的已录取学生人数。也就是说,非现金形式的好处也要按价值与说明申报。

学校不公布名单、又不申报佣金,后果是什么?

不公布或不维护名单,违反第 21A(1) 条,构成犯罪,罚则 60 penalty units,且为严格责任;学校还可能被其 ESOS 主管机构依第 6 部分第 1 分部采取行动。被要求申报却未在截止日前提交,违反第 21B(5) 条,罚则同为 60 penalty units;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另依第 108 条构成犯罪。

假设某申请人拿到了录取通知,能证明中介是被授权的吗?

不能替代核验。录取结果说明学校接受了申请,但法条设定的授权核验方式是第 21A(1) 条下的代理名单。假设某申请人在签约前只凭「录取下来了」就认定中介被授权,一旦名单上没有这家中介,他仍缺少法条层面的核验依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