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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留学必懂的 TPS 与 OSTF:学校倒闭时谁掏钱?2026

学校倒闭或停止提供课程时,替你把学费退回来的既不是学校自己,也不是保险公司,而是《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设立的海外学生学费基金(Overseas Students Tuition Fund,简称 OSTF):注册院校一旦未能履行对海外学生的义务(法条称之为 default),就由这个基金承担安排替代课程和支付退款所需的资金。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公布的《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51、52B、52C 与 54B 条,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基金的设立主体、入账来源、支出用途和管理者职权都由法条直接写明。

为什么说这不是学校的自愿承诺,而是法定义务?

因为整条链条的起点不是合同,而是立法。OSTF 本身由该法第 52A 条设立(见第 5 条的定义条款);院校要缴的 TPS levy 由另一部专门的《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TPS 征税)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TPS Levies) Act 2012)征收,第 52B 条又把"向院校收取的全部 TPS levy"直接列为基金的入账项。

也就是说,一所院校在招生简章里有没有写"学费保障"、口头有没有承诺过,都不影响这项义务是否存在——只要它属于该法框架下的注册院校,就落在这套法定缴费与保障链条里。第 5 条还专门定义了"滞纳金罚款"(late payment penalty,指第 172 条设定的罚则),并按第 52B 条(e)项,TPS Director 收到的滞纳金罚款会计入基金。

OSTF 的钱从哪来?

第 51 条说得很直接:基金的钱"主要由每年向注册院校收取的 TPS levy 构成"。第 52B 条则列出了完整的入账清单。

入账项 法条依据
向院校收取的全部 TPS levy 款项 第 52B 条(a)项,另见第 24 条及本部分 Subdivision B
依第 50C 条向院校追回的款项 第 52B 条(b)项
TPS Director 为基金借入的款项 第 52B 条(c)项
议会为 OSTF 目的拨付的其他款项 第 52B 条(d)项
TPS Director 收到的滞纳金罚款 第 52B 条(e)项
联邦为 OSTF 目的收到的款项 第 52B 条(f)项

排在第一位、也是最主要的一项是向院校收取的 levy;议会拨款、借款、追回款和罚款则是补充来源。第 52B 条另附注释说明拨款法(Appropriation Act)可能对这类特别账户作出相应安排。

基金的钱能花在哪些地方?边界在哪?

第 52C 条把用途限定为三项:一是支付因《第 5 部分第 4 分部》项下对基金作出"调用"(call)而产生的款项,也就是学生的退款;二是支付联邦在 TPS Director 履职过程中(包括管理基金)产生的成本、开支和其他债务;三是支付 TPS Director 的薪酬与津贴。

第二条还有一个明确的例外:第 52C(2) 条规定,它不包括因主管部门(Department)的雇员或官员向 TPS Director 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成本。条文另附注释指向《2013年公共治理、绩效与问责法》(Public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Act 2013)第 80 条关于特别账户的规定。换言之,基金不是一笔可以任意动用的教育经费,支出范围由法条逐项列举。

谁在管这笔钱?TPS Director 和咨询委员会怎么分工?

第 51 条把这一部分的架构分成三块:第 2 分部设立基金并规定收支与征税规则,第 3 分部设立 TPS Director 一职,第 4 分部设立 TPS 咨询委员会(TPS Advisory Board)。

按第 54B 条,TPS Director 的职责包括:依第 49 条促进并监督海外学生及准海外学生转入替代课程;依第 50A 条判断是否构成对基金的调用;依第 50B 条从基金支付款项;就《第 5 部分》学费保障服务的运作和基金财务状况向部长报告;以确保基金能随时偿付全部债务的方式管理基金;每年为《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TPS 征税)法》第 9(3) 与 10(2) 条制定立法文件;以及建议院校的 ESOS 监管机构依第 83(1A) 条对院校采取一项或多项行动。

咨询委员会的角色则要窄得多:按第 51 条,它负责就每年 TPS levy 的设定向 TPS Director 提供意见和建议。征税额度怎么定、基金怎么管,是两套分开的程序。

什么情况才会动用这笔钱?

不是"学校一出事就自动赔"。第 5 条的定义显示,法条对"调用"有专门界定:call 指在第 50A 条规定的情形下对基金作出的调用,是否成立由 TPS Director 判断,付款则依第 50B 条执行。

触发前提是出现"违约"(default)——院校一侧的违约含义见第 46A 条,学生或准学生一侧的违约含义见第 47A 条。法条还定义了"违约日"(default day):可能是原定开学日或双方约定的更晚日期,也可能是课程停止提供之日、学生退课之日,或者院校拒绝向该生提供或继续提供课程之日。对应的"院校义务期"分别由第 46D、47D 或 47E 条界定。

学校不缴 TPS levy 会怎样?

法条层面有两条相关线索:一是第 5 条定义的"滞纳金罚款"(指第 172 条设定的罚则),按第 52B 条(e)项会计入基金;二是第 54B 条(fa)项赋予 TPS Director 建议院校的 ESOS 监管机构依第 83(1A) 条采取行动的职权。至于未缴 TPS levy 会触发哪些具体后果,条文在此没有展开。

选校和签约前,这套机制对你意味着什么?

第一,你不需要等学校"承诺"这份保障——它来自法条,注册院校按年缴纳 levy,是义务而非赠予。第二,保障是覆盖面的,不是无限额的:它只针对法条定义的违约情形,支出限于第 52C 条列举的用途,是否成立调用由 TPS Director 判断。

第三,保障与"注册"这件事绑定,而注册是分课程和分地点的——第 5 条把某一课程在某地点的"注册院校"定义为获准在该地点提供该课程的院校。所以比较学校时,值得确认的不只是学校名字,还有你要读的课程和上课地点是否都在注册范围内。

最后需要说明:以上是对现行法条的一般性梳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具体情形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以及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TPS 是保险公司吗?

不是。按《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51 条,这一部分是设立 OSTF 基金、TPS Director 与咨询委员会的法定机制,资金主要来自向注册院校收取的 TPS levy,而不是投保人缴纳的保费。第 54B 条给 TPS Director 列出的职责是安置学生、判断调用、从基金付款和管理基金,属于行政管理职能,不等同于保险合同的理赔。

学校出事时,我会先被安排转学还是直接拿回钱?

法条把这两件事并列写进 TPS Director 的职责:第 54B 条(a)项是依第 49 条促进并监督学生转入替代课程,第 54B 条(c)项是依第 50B 条从基金支付款项。基金的支出前提是第 50A 条项下的调用成立,而调用是否成立由 TPS Director 判断,不是自动触发的。

OSTF 的钱主要是政府财政出的吗?

不完全是。第 51 条明确说基金的钱主要由每年向注册院校收取的 TPS levy 构成;第 52B 条同时把议会拨款、TPS Director 为基金借入的款项、依第 50C 条向院校追回的款项、滞纳金罚款和联邦为基金目的收到的款项列为入账项。议会拨款是可能的来源之一,但不是法条描述的主要来源。

我已经拿到 offer 但还没入学,也在保障范围内吗?

法条的措辞比"已入学"更宽。第 5 条把院校的"已录取学生"(accepted student)定义为已被录取或已注册入读该校课程、并且需要或将要需要持学生签证才能就读或继续该课程的人,无论其身处澳大利亚境内还是境外。第 54B 条(a)项关于安置替代课程的职责,也同时覆盖海外学生和"准海外学生"(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

TPS levy 是我交的学费的一部分吗?

从条文表述看,答案是"由院校缴"。第 52B 条(a)项写的是向院校(providers)收取的 TPS levy,第 51 条也说 levy 是每年向注册院校收取的。至于院校如何在自己的学费定价中核算这笔成本,法条层面没有展开,需要以院校的收费说明和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我可以自己直接向基金申请退款吗?

法条给出的路径是由 TPS Director 完成的:第 54B 条(b)、(c)项分别规定由其判断是否构成第 50A 条项下的调用、并依第 50B 条从基金支付款项。个人提交申请的具体流程和时限在这些条文里没有展开,遇到实际情况应以官方最新公布的指南为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