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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留学遇上学校倒闭,学费退款与转学安置怎么走?2026

学校停办之后,你的钱和学业走向由三件事依次决定:这件事算不算《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ESOS 法案,澳洲留学生教育服务法)下的 provider default(注册 provider 违约)、学校在 default day(违约日)之后 14 天内能不能履行义务、学校履行不了时由谁接手安置。按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legislation.gov.au)公布的 ESOS Act 2000 第 5 条、第 46D 条、第 46E 条与第 49 条原文(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一旦构成 provider default,注册 provider 必须在 default day 起 14 天的 provider obligation period(学校义务期)内,要么自费为学生安排替代课程的录取并经学生书面接受,要么退还按立法文件方法计算出的 unspent tuition fees(未用学费);做不到即触犯第 46E 条的严格责任罪行,并由 TPS Director(学费保障服务负责人)依第 49 条启动学生安置服务。以下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具体处理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第一步:先确认这件事算不算 provider default

不是所有"学校出事"都走同一条路。第 46D 条适用的前提是:一家注册 provider 就某名 overseas student(海外学生)或 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准海外学生)、以及某地点上的某门课程发生了 default。而"谁 default"决定了后面适用哪一组条文——学校的 default 由第 46A 条界定,学生或准学生本人的 default 由第 47A 条界定;s 5 定义也显示,provider obligation period 的含义分别来自第 46D、47D 或 47E 条。所以判断顺序的第一件事,是先分清违约方是学校还是学生自己。

哪些人受这套规则保护?

按第 5 条的定义,范围比"已经在读的人"更宽:overseas student 指持有学生签证的人(不论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但不包含法规规定的某类学生;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 指打算成为海外学生、或已经为此采取过任何步骤的人;而 accepted student(已录取学生)指被 provider 录取或在读、并且需要(或将来需要)持学生签证才能修读或继续该课程的人。第 46D 条明确同时覆盖 overseas student 与 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因此"已拿到录取、尚未入学"这一阶段也在条文射程内。

default day 到底从哪一天起算?

这是整套流程的计时起点,也是学生最容易判断错的一步。第 5 条按触发情形给出了四种不同答案:

触发情形 default day 起算日 条文依据
适用第 46A(1)(a)(i) 条或第 47A(1)(a) 条的情形 agreed starting day(约定开学日) s 5 "default day"(a)
适用第 46A(1)(a)(ii) 条的情形 该课程停止提供之日 s 5 "default day"(b)
适用第 47A(1)(b) 条的情形 学生退出课程(withdraw)之日 s 5 "default day"(c)
适用第 47A(1)(c) 条的情形 provider 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课程之日 s 5 "default day"(d)

其中 agreed starting day 本身也有定义:指课程原定开课的那一天,或 provider 与学生约定的更晚日期(s 5 "agreed starting day")。这意味着收到停课通知的日子、公告贴出来的日子,都不自动等于 default day;计时要回到上表对应的那个法定日期。

若个案属于第 46A(1)(a)(ii) 条所指的"课程停止提供"情形,default day 即为该课程停止提供之日;到底适用第 46A(1)(a)(i) 还是 (ii),须对照第 46A 条原文与个案事实判断,但收到通知之日或邮件回复日本身不是法定计时点。

第二步:学校在 14 天内必须做完什么?

14 天是哪一段?

第 46D(2) 条规定,provider 必须在 default day 之后 14 天的期间内(该期间即 provider obligation period),按第 46D(3) 条履行对学生的义务。这个期间从第 5 条所定义的 default day 起算,而不是从通知、协商或清算程序中的某个环节起算。

安置和退款,学校二选一就行吗?

可以,但两条路径的成立条件不同,学生的角色也不一样:

履行路径 学校要做的事 学生这边需要满足的条件 费用的处理
安排替代课程(s 46D(3)(a)、(4)、(5)) 由 provider 出面,为学生安排一个替代课程的录取名额 录取须由 provider 按第 46D(4) 条安排;学生须以书面方式接受该录取 替代课程由 provider 承担费用(at the provider's expense)
提供退款(s 46D(3)(b)、(6)) provider 向学生支付 unspent tuition fees(未用学费)的退款 条文未另设学生同意环节 金额按第 46D(7) 条立法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对须按第 28 条维持账户的 provider,退款可能从该账户支付(见第 29 条)

关键在于:走安置路径时,"学校安排了录取"和"学生书面接受"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学校才算完成履行(s 46D(3)(a))。换句话说,安置不是学校单方面发出通知就结束的动作。

退款退的是哪部分钱?

第 46D(6) 条的表述是"任何未使用的学费(unspent tuition fees)"的退款,退款金额须按部长依第 46D(7) 条以立法文件(legislative instrument)指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所以退款并不等同于"你交过的全部费用",具体算法要看该立法文件的现行版本,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学校没在 14 天内做完,会怎样?

第 46D 条自带的注释指向四组后果:第 46E 条的罪行、第 3 分部(学生安置服务)、第 4 分部(调用 OSTF)、以及第 6 编第 1 分部(注册条件、暂停与取消)。第 46E 条本身的规定是:注册provider(若 provider 为非法人团体,则为其 principal executive officer)发生 default 且未按第 46D 条履行义务,即构成犯罪,罚款 60 penalty units;且无论该 provider 当时是否仍是注册 provider,都不影响罪名成立。该罪属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参见《Criminal Code》第 6.1 条),并且是持续犯罪——罪行每持续一天,最高罚则为该罪行最高罚则的 10%(参见《Crimes Act 1914》第 4K 条)。

第三步:学校做不到时,接下来是谁的事?

TPS Director 什么时候接手?

第 49(1) 条规定了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一是 TPS Director 认定某注册 provider 已就某学生、某地点上的课程发生 default;二是该 provider 在 provider obligation period 结束时仍未履行第 46D 条义务,或者 TPS Director 认定该 provider 在期限结束时不太可能履行(unlikely to be able to discharge)。第二种情形意味着,接手不必等到 14 天真正走完。

学生之后会拿到什么、要在多久内答复?

如果确实有合适的替代课程,TPS Director 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学生提供一个或多个替代课程选项(s 49(2));当替代课程的注册 provider 给出录取时,学生可以选择接受(s 49(3))。接受必须同时满足两点:以书面方式作出,并且在第 49(5) 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s 49(4))。

这个期限是:provider obligation period 结束后的 30 天。若 TPS Director 认定存在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例外情形),期限可以是 TPS Director 以书面方式确定的更短期间,也可以是 TPS Director 以书面方式确定并经学生同意的更长期间(s 49(5))。也就是说,30 天是默认窗口,缩短可由 TPS Director 单方书面决定,延长则需要学生本人同意。

替代课程的钱由谁出?

按第 49(3) 条的注释,安置路径下会通过对 OSTF(Overseas Students Tuition Fund,海外学生学费基金)的 call(调用)向替代课程的 provider 付款,具体见第 4 分部;OSTF 本身是依第 52A 条设立的基金(s 5 定义)。这与学校自行安置时"由 provider 承担费用"(s 46D(4))是两条不同的资金路径。

什么算"合适的替代课程"?

第 49(6) 条授权部长通过立法文件,规定判断某一课程是否构成本法下 suitable alternative course(合适替代课程)时应适用的标准。因此"合不合适"并不是学生的主观偏好问题,而是按立法文件规定的标准来衡量;该标准的现行内容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常见问题

学校只是停掉我这一门课,也算 provider default 吗?

按 s 5 的定义,只要属于第 46A(1)(a)(ii) 条所指的情形,default day 就是该课程停止提供之日,并不需要整所学校关门。同理,若属于第 47A(1)(c) 条情形,即 provider 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课程,default day 为拒绝之日。具体适用哪一款,需要对照个案事实与官方条文判断。

我拿到录取但还没开学,学校就倒了,我受保护吗?

第 46D 条覆盖 overseas student 与 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 两类人,而 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 指打算成为海外学生或已为此采取过任何步骤的人。已录取尚未入学通常属于这一范围,但个案是否满足其他条件,仍需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14 天是从我收到停课通知那天开始算吗?

不是。第 46D(2) 条的 14 天 provider obligation period 从 s 5 定义的 default day 起算,而 default day 按触发情形可能是约定开学日、课程停止提供之日、学生退出之日或 provider 拒绝提供之日。收到通知的日期本身不是法定计时点。

学校给的安置我不想要,可以拒绝吗?

从条文结构看,安置路径的完成需要"学校安排录取"与"学生书面接受"两个条件同时成立(s 46D(3)(a))。若学生没有书面接受,学校在这一路径上就没有完成履行义务,是否因此触发第 49 条的安置服务,由 TPS Director 依法认定。具体如何取舍,建议结合个人情况听取专业人士意见。

学校一直没动静,我的钱和学位是不是就没了?

第 49(1) 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设计的:TPS Director 在认定 provider 已 default、且期限届满仍未履行或不太可能履行时,进入学生安置服务,并在有合适替代课程时以书面方式提供选项。资金方面,条文注释说明可通过调用 OSTF 向替代课程 provider 付款。本文不对任何结果作出承诺。

学校不理会这些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第 46E 条规定,构成 default 且未按第 46D 条履行义务的注册 provider(非法人团体则为其 principal executive officer)即属犯罪,罚款 60 penalty units,且属严格责任罪行。该罪为持续犯罪,每持续一天的最高罚则为该罪行最高罚则的 10%;此外还可能涉及注册条件、暂停与取消等后果。

我能拿回全部已交的学费吗?

条文退的是 unspent tuition fees(未用学费),退款金额须按部长依第 46D(7) 条以立法文件指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因此不等同于已缴总额。具体计算规则的现行版本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本文不对任何退款金额或结果作出承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