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澳洲115签证近亲属范围与境外亲属自查清单
判断自己能不能走澳洲115签证(Remaining Relative visa,常译“最后亲属签证”),核心只有一条:你本人和你的配偶(或事实伴侣),在澳大利亚境外不能再有近亲属;此外,如果近亲属人在澳洲境内却持临时签证(含过桥签证)或无合法身份,同样不符合。这一口径来自澳大利亚内政部 Remaining Relative visa (Subclass 115) 官方页面,截至 2026 年 7 月;近亲属的具体界定则落在《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第 1.15 条及内政部 PAM3 程序指引中。
换句话说,这不是一个“关系好不好”的问题,而是一个“人数和身份”的问题。下面按亲属类别逐项拆开,你可以照着清单自查。
到底谁算「近亲属」?
常见误区是把“近亲属”理解成“走得近的亲戚”。在115签证里,它是法定概念,范围比日常理解窄得多——内政部 PAM3 程序指引列举的范围是父母、兄弟姐妹、继父母、继兄弟姐妹,并且明确包含全血缘(全血缘兄弟姐妹)、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以及继亲关系。
需要提醒一句:有些法规归纳文章会把配偶、子女也写进近亲属清单,与 PAM3 的列举口径并不完全一致。申报时最稳妥的做法是按更宽的范围先把所有相关亲属列全,最终认定以《1994年移民条例》最新条文和内政部官方最新公布的内容为准。叔伯、姑姨、堂表亲、祖父母通常不在合格范围之列,但他们是否需要向签证官披露,取决于个案材料的一致性,别自己替签证官做减法。
顺带说明:这是一份基于公开规定的一般性整理,不构成针对你个人情况的移民或法律建议,任何个案判断都应以官方最新公布信息或持牌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境外亲属自查清单:逐类对照
| 类别 | 计入与否 | 你要问自己的问题 | 最容易漏的 |
|---|---|---|---|
| 父母(生父母) | 计入 | 父亲、母亲各自的常住国是哪里?是否已经是澳洲永居或公民? | 父母离异后长期不联系的那一方,仍然要算 |
| 继父母 | 计入 | 父母再婚带来的继父或继母是否在境外? | 认为“我们没有血缘”就不填 |
| 兄弟姐妹(全血缘) | 计入 | 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有几人,各自居住国? | 在第三国长期生活、长期失联的那一位 |
| 兄弟姐妹(半血缘) | 计入 | 是否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 从未共同生活过,就以为不用申报 |
| 继兄弟姐妹 | 计入 | 继父母带来的子女是否在境外? | 关系终止后如何认定无明确依据,建议先列入清单并书面说明 |
| 配偶/事实伴侣的前述亲属 | 全部并入我的清单 | 对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继父母、继兄弟姐妹在哪? | 只盘了自己这一边,忘了配偶那一边 |
用法很简单:每一格只要出现一个“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境外”的答案,清单就到不了终点。频次最多的问题不是关系复杂,而是漏人——漏掉的往往是多年不联系、和第三国存在婚姻或血缘的那一位。
「住在境外」和「人在澳洲但拿临时签证」,判定一样吗?
不一样,但结果一样:都不行。官方页面的表述是两种情况都会导致拒签——近亲属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境外;或者近亲属住在澳大利亚境内,但持临时签证(含过桥签证)且不是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又或者属于非法居留。
所以自查时不要只看“人在哪”,还要看“拿的是什么身份”:
- 兄弟姐妹现在人在墨尔本,但拿的是临时签证 → 不符合“最后亲属”要求;
- 父母持临时签证在澳洲帮忙带孩子,时间已不短 → 同样会触发问题;
- 亲属已持有永居或公民身份 → 这一格才算通过;
- 亲属属于符合资格的新西兰公民(eligible New Zealand citizen)→ 官方页面将其作为临时签证情形的例外处理。
一句话概括:所有近亲属都必须是“在澳洲落下根”的那类身份,而不是临时停留。
配偶在海外有亲属,会不会拖累我?
会,这是115签证最常见的翻车点。官方页面写得很直接:判断对象是“你或你(们)的配偶/伴侣”。《1994年移民条例》第 1.15 条的评估口径也把配偶或事实伴侣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继父母、继兄弟姐妹合并进来。
假设某申请人是独生子女,父母早已入籍澳洲,本人这一边完全干净;但他的配偶在国内还有一位同母异父的姐姐,常年定居第三国。这种情况下,合并清单里就出现了“境外近亲属”,115签证的路径走不通,需要考虑其他家庭或亲属类别,而不是硬着头皮申报。
反过来,如果你有配偶在,盘点就必须做两次:一次自己的,一次对方的,然后合并去重。只做一次的那份清单,通常是被拒的那份。
担保人必须是谁?和近亲属清单是一回事吗?
担保人范围和近亲属范围高度重叠,但不是同一件事。按官方页面,你必须由以下人士之一担保:符合条件的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或者上述亲属的符合条件的配偶。担保还必须获批。
《1994年移民条例》115.212 与 PAM3 程序指引补充了几个更细的点,供你判断“谁有资格做我的担保人”:
- 担保人须年满18岁,是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符合资格的新西兰公民,并且是“定居”(settled)且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PAM3 实务中通常以在澳合法居住约两年为参考,具体仍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担保次数有限制:依条例第 1.20K 条,担保人本人或其配偶此前已成功担保过 104、115、806、835 类签证的,通常不能再为115签证作担保。
- 担保可以在获批前更换,新担保人同样要满足上述全部要求。
清单过了,还要再看哪些必要条件?
“最后亲属”只是第一道关。之后还有一串独立条件,任何一项不过都不会下签:
- 递交和获批时都在境外:这是115签证的定位,在澳洲境内申请走的不是这条路。
- 经济担保(Assurance of Support):由澳大利亚社会服务部系统处理,用于说明你入境后不需依赖政府补助,覆盖范围包括随行的家庭成员。
- 健康与品行要求:你本人、随行家庭成员需要满足;官方页面也提到非随行家庭成员可能被要求体检或提供品行材料。
- 欠款、签证历史:欠澳大利亚政府的钱需还清或有认可的还款安排;曾有签证被取消或申请被拒,会在审理中被考量。
- 澳大利亚价值观声明:年满18岁者须读过《生活在澳大利亚》(Life in Australia)手册并签署声明。
- 儿童最佳利益:涉及未满18岁申请人时,若批准不符合其最佳利益,不会下签。
常见问题
兄弟姐妹多年不联系、关系很差,还算近亲属吗?
算。115签证看的是亲属关系的存在与身份状态,不是感情亲疏或联系频率。只要依法属于父母、兄弟姐妹、继父母、继兄弟姐妹的范围,且通常居住在境外,就会影响结果。
亲属人在澳洲,但拿的是学生签证或过桥签证,会连累我吗?
会。官方页面把“在澳洲境内持临时签证(含过桥签证)且非符合资格的新西兰公民”和“非法居留”都列为不合条件的情形。近亲属需要是永居、公民或符合资格的新西兰公民。
继父母早已和我的生父母离婚,还要列进清单吗?
建议列入。PAM3 程序指引明确把继亲关系计入近亲属范围,半血缘与继亲都不因为是“后来才有的关系”而自动消失。具体个案如何认定,以《1994年移民条例》最新条文和内政部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只有配偶那边的亲属在境外,我可以“不带配偶申请”来规避吗?
不能这样理解。《1994年移民条例》第 1.15 条的评估本身就覆盖配偶或事实伴侣一方的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构成会直接进入审查口径。是否调整申请策略属于个案判断,需要以官方最新公布信息或持牌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递交后家里情况变了,比如亲属移民、出生或去世,怎么办?
《移民法》第 104 条规定了家庭构成发生变化时的通知义务,条例 115.221 也要求获批时仍持续满足“最后亲属”条件。变化不一定导致拒签,但不主动说明、等到签证官核查时才发现,风险会明显上升。
隐瞒一位境外的兄弟姐妹,后果只是拒签吗?
不止。隐瞒或提供误导信息会触及《公共利益标准》4020(无虚假或误导信息)。PAM3 指引提到,审理中对115申请人通常会进行面谈以核实亲属主张;发现未披露的海外近亲属时,签证官可能先发出程序公正函要求说明,回应不足则可能拒签,且4020的影响并不限于这一次申请。
清单自查全部通过,是不是就能拿到签证?
不是。“无境外近亲属”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后面还有担保资格与次数限制、经济担保、健康、品行、欠款与签证历史、境外递交与境外获批、价值观声明等多道独立的法定要求,需要逐项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