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签证年龄与婚姻状况要求(2026):申请人不能有配偶或事实伴侣
答案先说清楚:澳大利亚 117 签证(Orphan Relative visa,孤儿亲属签证)要求申请的孩子在递交申请时未满 18 周岁,并且没有配偶(spouse)或事实伴侣(de facto partner)。根据澳大利亚内政部 Orphan Relative visa (subclass 117) 官方页面(截至 2026 年 8 月的官方页面),申请流程一栏把核心条件概括为「未满 18 周岁、单身(single)、且无父母可以照顾」——年龄与婚姻状况是并列的两条,不是二选一,缺任何一条都不构成孤儿亲属。
未满 18 周岁,看的是递交时还是决定时?
官方资格页面的表述很直接:孩子在申请该签证时必须未满 18 周岁。真正让人紧张的是中间那段等待——如果递交时 17 岁,等到签证官做决定时已经过了 18 岁生日,申请是不是就作废了?
按《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第 117.221 条,决定时申请人须继续符合 117.211 的孤儿亲属条件,但「仅因年满 18 周岁而不再符合」的情形属于例外,即递交时未满 18、决定时已成年仍可能获批。这条属法规层规定,具体适用以官方最新公布的条文与解释为准。
需要留意的是,这条例外只放开年龄,没有放开婚姻状况。等待期里长大一岁不会自动毁掉申请,但在等待期里结婚或形成事实伴侣关系,会直接撞上孤儿亲属的定义。
「没有配偶或事实伴侣」为什么是硬条件?
因为它是孤儿亲属(orphan relative)定义的一部分,而不是材料清单上的附加项。按《1994年移民条例》第 1.14 条,孤儿亲属需同时满足四项:未满 18 周岁;没有配偶或事实伴侣;父母均已去世、无法找到或无法照顾;未被澳大利亚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收养。
配偶与事实伴侣在移民法中各有一条定义(第 5F 条定义配偶、第 5CB 条定义事实伴侣),所以「单身」的范围不只看有没有登记结婚:未登记但构成事实伴侣关系的同居关系,同样落在这一条里。是否被认定为事实伴侣,取决于法规定义本身,而不是申请人自己的说法。内政部程序指引(PAM3)也把「申请人有配偶或事实伴侣」直接列为常见拒签原因。
年龄和单身状态,分别用什么材料对应?
这两项条件的证明思路不一样:年龄靠一份能确定出生日期的官方文件,单身则要靠一份「查无记录」的官方文件。程序指引给出的实务建议正是「提供出生证明、无婚姻记录证明」,让年龄与婚姻状况这两项都有明确出处。
| 要证明的事 | 判断时点 | 常见对应材料 |
|---|---|---|
| 未满 18 周岁 | 递交时;决定时年满 18 按 117.221 例外处理 | 出生证明、护照个人信息页 |
| 没有配偶或事实伴侣 | 递交与决定时均需成立,获批后仍可能受签证条件约束 | 无婚姻记录证明、出生证明 |
| 与澳大利亚亲属的关系 | 全程 | 出生证明、结婚证书、收养证明、官方签发并持续登记的家庭状况证明(family status certificate)或家庭簿(family book) |
| 身份与姓名 | 全程 | 护照含照片、个人资料及签发/到期日期的页面、国民身份证(如有)、改名证明(如适用) |
出生证明在这份清单里出现两次:它既是年龄的主要来源,也是证明与担保亲属关系的第一顺位文件。护照页、改名证明、家庭状况证明则用来把身份和姓名沿革串起来,避免同一人被当成两个人。
材料形式上还有两个容易出错的细节:照片需为 4 张近期 45mm × 35mm 彩色照,且拍摄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申请只需寄送认证副本(certified copies),不要寄原件。每个人的文件来源国不同、能拿到的官方文件也不一样,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具体请以澳大利亚内政部官方页面的最新要求或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已经有配偶或事实伴侣,还能走 117 吗?
不能按这条路径走。只要存在配偶或事实伴侣,就不符合第 1.14 条的孤儿亲属定义,117.211 的申请条件无从满足,后续材料再齐全也补不上这一项——它与年龄那一项不同,没有例外条款可以援引。
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家庭类中的其他路径,而不是把 117 当作可以「解释一下」的申请。具体有哪些签证可选,以澳大利亚内政部公布的签证列表为准。
审理期间满 18 岁、结婚或分手,要不要主动说?
要主动说。官方步骤页面把「孩子婚姻状况(relationship status)的变化」明确列入需要告知的事项,与电话、地址、护照变化、孩子出生并列;申请表填写有误时用 Form 1023 Notification of incorrect answers 更正,程序指引另要求按《移民法》第 104 条及时通知可能导致申请信息不实的变化。
假设某申请人递交时 17 岁,审理中过了 18 岁生日:按 117.221 的例外,年龄本身不妨碍获批,但单身这项仍需持续成立,因为例外只覆盖「仅因年满 18 岁而不再符合」的情形。假设同一申请人在审理期间登记结婚:孤儿亲属定义不再满足,继续等下去也不会获批,主动申报反而能让签证官看到实际情况。
除了年龄与婚姻状况,还有哪些条件一起被审查?
年龄与婚姻状况只是其中两块,签证官会同时看整组条件:
- 担保人:须由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祖父母、继祖父母、姑姨叔伯舅或其继亲担保,且担保须在签证获批前获得批准。
- 父母状况:父母均已去世、永久丧失照顾能力或无法找到;父母有能力照顾但不愿照顾的,不会获批。
- 同意迁移:须取得所有可合法决定孩子居所者的书面同意,或符合孩子所在国允许其离境的法律,或与相关澳大利亚儿童令一致。
- 健康与品格:须满足健康要求;年满 16 周岁的申请人须满足品格要求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其他:无拖欠澳大利亚政府债务、批签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申请人在递交和决定时都须在澳大利亚境外。
申请本身以纸质方式递交(Form 47CH 与 Form 40CH),申请费须在寄出前支付,表格须用英文填写。
常见问题
117 签证的年龄要求,是递交时未满 18 岁,还是决定时也要未满 18 岁?
官方资格页面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未满 18 周岁。《1994年移民条例》第 117.221 条进一步规定,决定时须继续符合孤儿亲属条件,但「仅因年满 18 周岁而不再符合」属例外,因此递交时未满 18、决定时已成年仍可能获批;法规适用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有配偶或事实伴侣可以申请 117 签证吗?
不可以。《1994年移民条例》第 1.14 条对孤儿亲属的定义包含「没有配偶或事实伴侣」,这一项没有类似年龄的例外条款,也不存在用补充材料弥补的空间。已有配偶或事实伴侣者需考虑家庭类中的其他路径,以官方签证列表为准。
用什么文件证明自己没有配偶或事实伴侣?
程序指引建议同时提供出生证明与无婚姻记录证明,使年龄与婚姻状况各有明确出处。若所在国官方签发并持续登记家庭状况证明(family status certificate)或家庭簿(family book),也可用于佐证家庭关系状态。所有文件只寄送认证副本,不要寄原件。
审理期间结婚了,需要主动告知吗?
需要。官方步骤页面把孩子婚姻状况的变化列入必须告知的事项,申请表信息有误时用 Form 1023 更正,程序指引另要求按《移民法》第 104 条及时通知变化。隐瞒没有意义,因为决定时仍需符合孤儿亲属定义。
审理期间年满 18 岁,单身这一项还查吗?
查。117.221 的例外只针对「仅因年满 18 周岁而不再符合孤儿亲属定义」的情形,婚姻状况不在例外范围内。也就是说,等待期里成年不会自动毁掉申请,但结婚或形成事实伴侣关系会。
签证批下来之后还能结婚吗?
可能不行。《1994年移民条例》第 117.612 条允许附加条件 8515,即持有人在签证获批后不得结婚或建立事实伴侣关系;程序指引也把 8502(须在指定日期前首次入境)与 8515 列为可能附加的条件。是否附加、附加哪些,以签证批准通知上列出的签证条件为准。
除了年龄和婚姻状况,117 签证还有哪些硬性条件?
还需要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且担保获批,父母均已去世、无法照顾或无法找到,取得可合法决定孩子居所者的书面同意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满足健康、品格(16 岁及以上)与无欠澳大利亚政府债务等要求。申请人还须在递交和决定时都在澳大利亚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