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澳洲190家暴条款:副申请人如何保留资格
副申请人不会仅因为与主申请人的关系终止就失去 190 签证资格:如果主申请人对其实施过家庭暴力,该副申请人在关系结束后仍可符合申请条件。这是《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中 190.311(3) 与 190.311(4) 的规定。本文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Schedule 2 Part 190 条文,以及澳大利亚内政部(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Skilled Nominated visa (subclass 190) 官方页面整理;文中涉及的金额、阈值与条款生效状态可能随政策调整,请以澳大利亚内政部与联邦立法登记册的最新公布为准。以下内容只是一般性整理,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意见,具体情形请以官方信息或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判断为准。
190 家暴条款具体写在法规的哪一条?
条款位于 Schedule 2 中 190 签证的"副申请人"部分,也就是 190.311 这一条的第 (3) 与第 (4) 项。法规对副申请人的基本定位是"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配偶、事实伴侣或子女),而这两项的作用,是在这段关系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让受家暴影响的副申请人不至于因为"不再是家庭成员"而被排除。
值得注意的是,法规的表述是"仍可符合申请条件"(still meet the criteria),而不是"自动获批"。它解决的是关系这一项条件的存续问题,其他所有副申请人条件并不会因此被一并豁免。
什么情况下这条条款才用得上?
从条文结构看,需要三个要素同时成立:
- 主张人本身是这份 190 申请的副申请人;
- 家庭暴力由主申请人对该副申请人实施;
- 双方的关系已经终止。
法规层面并未在这两款中另行列出家暴的定义门槛或认定机构,因此"什么算家庭暴力、需要什么来证明"更多落在材料与审理环节上,而不是在这一款里判断。假设某申请人在递交后与配偶分居并离婚,同时主张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这个假设情景说明的正是条款针对的典型位置:关系已终止,但副申请人仍要留在这份申请中。
保留资格,是不是等于自动获批?
不是。家暴条款只覆盖"关系终止后仍符合资格"这一点,190.312、190.313 等条款列出的其他要求仍然照常适用。
| 要求 | 适用对象 | 法规依据 |
|---|---|---|
| 公共利益标准 PIC 4001、4002、4003、4004、4005、4010、4020、4021 | 所有副申请人 | 190.312 |
| PIC 4019 | 18 岁以上的副申请人 | 190.312(2) |
| PIC 4017、4018 | 18 岁以下的副申请人 | 190.312(3) |
| 特殊返回标准 5001、5002、5010 | 所有副申请人 | 190.313 |
| 关系终止后仍符合资格(家暴情形) | 受主申请人家暴的副申请人 | 190.311(3)(4) |
其中 PIC 4005 是健康要求,PIC 4001 是品格要求,PIC 4020 是真实材料要求——这三项在 190 签证中都属于常见拒签触发点。PIC 4005 设有重大费用阈值,按澳大利亚内政部 PAM3 指引,该阈值截至 2026 年约为 86,000 澳元(2024 年 4 月起由 51,000 澳元上调),实际操作口径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健康与品格在永居类申请中通常按"一人不满足、整份申请受影响"的方式处理,副申请人单独达标并不够。
主张家暴例外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90 签证的材料清单把家暴相关材料列为视情况补交的一类,方向为法院判决或专业机构证明,而不是每位副申请人的必交文件。可以把它理解成两个层次:
- 关系层面:证明曾经存在配偶或事实伴侣关系,以及该关系已经终止;
- 家暴层面:能够由法院或专业机构背书的证明,用来支持"关系终止源于家庭暴力"这一主张。
由于法规本身没有在这一款中指定文件清单,材料的充分性更多取决于签证官对证据的评估。审理中如果对关系真实性或主张事实有疑问,通常会先发出 s.56 通知要求补充说明;涉及资格类关键标准可能不满足时,则可能发出 NRR 通知。给申请人回应的机会是程序公正的核心环节,回复是否有针对性、是否附有有力证据,直接影响结论。
审理期间关系发生变化,要不要通知?
法规与操作层面都把"信息更新"看作申请人的义务:递交后发生结婚、生子、离婚、家庭成员去世等情况变化,需要主动更新已提交的信息(Section 104)。关系终止本身属于这一类变化,家暴主张通常也会随着关系变化一起进入审理视野。
这类更新与家暴条款是两件事:更新解决的是"信息是否准确",条款解决的是"关系终止后资格是否保留"。前者没做,可能导致材料前后不一致而引发进一步审查;后者没主张,副申请人则可能被按一般的关系终止情形处理。
主申请人那一侧的要求会跟着消失吗?
不会。190 签证的核心条件仍然绑在主申请人身上:必须有移民部长的书面邀请(190.211)、邀请时具备 competent English(190.213)、分数不低于邀请中注明的分数且达到合格分数线(190.214)、提名州或领地政府机构未撤回提名(190.215)。190.311(3)(4) 处理的是副申请人自己的家庭成员条件,并不替代上述任何一项。
这也决定了条款的实际价值范围:它让受家暴影响的副申请人不至于因关系破裂而被排除在这份申请之外,但并不为这份申请另行创造一条独立于邀请与州担保的通道。州担保一旦在审理期间被书面撤回,结论仍是指向拒签。
如果签证官不认可,后面还有什么程序?
拒签后可以向行政上诉仲裁庭(ART,原 AAT)申请复议,境内需在收到拒签通知后 21 天内提交、境外为 70 天内提交;若维持拒签决定,还可以基于法律错误向联邦法院或联邦巡回法院申请司法复议,但不能重新审理事实。上述时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整个链条里,越早把材料组织清楚越关键:复议阶段主要围绕已有记录展开,补材料的空间远不如审理阶段。
常见问题
副申请人提出家暴主张,会不会导致整份 190 申请被拒?
家暴条款的立法目的不是惩罚副申请人,而是让其在关系终止后仍能符合资格。但主申请人层面的邀请、分数、州担保等条件不受该条款影响,任何一项不满足仍可能指向拒签。
关系已经终止,但没有家暴情形,副申请人还能保留资格吗?
190.311(3)(4) 明确以"主申请人对副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为触发条件。关系终止本身不在 190.311(3)(4) 的覆盖范围内,这类情形应按一般家庭成员条件变化理解。
需要报警或拿到法院判决才能主张吗?
澳大利亚内政部的材料清单将家暴相关材料表述为"法院判决或专业机构证明",190.311 这一款并未指定唯一形式——能支撑主张的机构证明属于可提交的材料范畴。
家暴条款能豁免健康或品格要求吗?
不能。PIC 4001、4005、4020 等公共利益标准在 190.312 中独立列出,与家暴条款属于不同条件。健康要求另有重大费用阈值口径,是否豁免需按官方现行规定判断。
审理期间离婚了,不告知会怎样?
Section 104 要求申请人在情况变化后主动更新已提交的信息。未更新可能造成申请信息前后不一致,进而引发进一步审查乃至真实性方面的质疑。
190 签证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190 的具体审理时间与签证费数字不在本文范围内,澳大利亚内政部设有单独的签证处理时间页面可供查询。实际时长随个案复杂程度和配额安排变化,应以官方页面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