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173签证2026申请前提:撤回其他未决父母签证申请
可以撤回,而且必须同步完成。根据澳大利亚内政部 Contributory Parent (Temporary) visa (Subclass 173) 官方页面(截至 2026 年 8 月),如果你此前递交过其他父母签证申请、而该申请还没有出结果,那么在递交 173 的当时就要把它撤回,做法是填写 Form 47PA《Application for a parent to migrate to Australia》的 Part B。这条要求的时间点是“递交时”,不是等到 173 快要出结果时再补。换句话说,它是一道入闸条件,不是补件清单上的一项。
「不得有其他父母签证未决」,管的是哪些人?
这条规则同时约束主申请人和随行副申请人。《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第 173.229 条针对主申请人、第 173.326 条针对副申请人,都要求此前递交的其他父母类签证申请不得仍处于未决(outstanding)状态。官方页面的说法更直白:如果你申请了另一类父母签证,而我们尚未对该申请作出决定,你必须在递交本签证时撤回那份申请。
“未决”在这里的含义是已递交、尚未出决定。已经获批、或者已经被拒的申请,不属于未决状态;父母签证常见的多年排队本身不改变这一判断——只要还没有出结果,就仍然挂在未决状态里。假设某申请人两年多前递交了另一类父母签证仍在排队,那么他此时递交 173,触发的就是这条撤回义务,而不是可以不处理。
以上按官方页面与法条原文梳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专业意见;具体情形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或持牌专业人士的判断为准。
870 签证和其他父母签证,是同一条规则吗?
不是同一条,虽然容易被混为一谈。官方页面把两类情形分开写,处理后果也不同:
| 情形 | 官方页面的表述 | 后果 |
|---|---|---|
| 已持有或已申请 870 担保类父母临时签证 | 不得申请 173(列明为“不可持有本签证”的排除条件) | 属于硬性排除条款;页面在这一项上未给出“撤回即可”的处理路径 |
| 已递交其他父母签证且未出决定 | 递交 173 时必须撤回该申请 | 用 Form 47PA Part B 完成撤回,与 173 同批递交 |
| 其他父母签证申请已下签或已拒签 | 不属于未决状态 | 不适用撤回要求 |
区别在于:870 的条款写的是“不能申请”,而对其他父母签证写的是“递交时一并撤回”。因此,“撤回”这条操作路径只对后一种情形成立,不能反过来推到 870 上。
什么时候撤回,才算踩准时间点?
官方用词是 “when you apply for this visa”——递交 173 的那一刻。实务上的稳妥做法是把撤销动作做进同一批材料里:173 走纸质递交,主表就是 Form 47PA,撤回旧的未决申请用的是同一份表的 Part B,因此两者天然在同一份文件里完成,不存在“先递再补”的必要。
也正因为如此,撤回应被视为表格填写的一部分。官方在“申请步骤”中说明:若上述步骤中有任何一项未完成,申请可能被视为无效(invalid),移民局不处理无效申请,并会通知申请人、按要求退回材料。从这一表述看,把 Part B 空着递交,风险落在“表格未完成”这一档。
如果已经递交了 173 才发现问题,官方给的路径是使用 Form 1023《Notification of incorrect answers》尽快告知更正,若已把申请导入 ImmiAccount,可直接上传该表格。
决定顺序之前,还有哪些条件要一起满足?
173 是纸质申请,在线递交不可用于贡献类父母临时签证申请人。同一份包裹里通常要一并处理:
- 担保:由符合条件的子女担保,担保人须年满 18 岁、通常在澳定居;担保须获批准,并填报 Form 40《Sponsorship for migration to Australia》。子女未满 18 岁时,可由符合条件的亲属或社区组织担任。
- 家庭平衡测试(balance of family test):至少半数子女和继子女为符合条件的子女,或在澳居住的符合条件子女人数多于任何其他单一国家。
- 健康与品行要求:随行家庭成员同样适用,部分未随行的家庭成员也可能被要求体检;无犯罪证明在移民局要求之后再安排。
- 其他:须向澳大利亚政府清偿欠款或有经认可的还款安排;18 岁及以上须签署 Australian Values Statement;18 岁以下申请人不符合儿童最佳利益时不会获批。
- 递交与后续:所有表格须用英文填写,18 岁及以上家庭成员另须 Form 47A;递交时可身处澳洲境内或境外,但不得处于入境清关状态;出结果时必须在澳洲境外,且该申请不附带过桥签证;第二期费用须在收到账单后缴付,逾期不付申请会被拒。
常见问题
排队中的旧父母签证,只是“递交过”也会被算作未决吗?
会。官方的判断标准是“尚未作出决定”,与等待时长无关。假设某申请人三年前递交了另一类父母签证至今未出结果,这份申请在 173 递交时依然处于未决状态,需要在 Form 47PA Part B 中撤回。
撤回之后,之前的排队顺位还能保留吗?
现有官方页面未就撤回后的排队顺序、审理先后如何处理作出说明。涉及排队与审理进度的具体口径,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已经拿到 870 签证,能不能走 173?
不能。官方条件明确写出:已持有或已申请 Sponsored Parent (Temporary) (subclass 870) 的人不得申请 173。与其他父母签证不同,页面没有为这一情形提供“递交时撤回”的处理路径。
副申请人名下有未决的父母签证申请,也需要处理吗?
需要。第 173.326 条对副申请人提出了与主申请人第 173.229 条同样的要求,即先前的其他父母类签证申请不得处于未决状态。这通常是家庭里最容易漏掉的一处。
撤回旧申请是否需要另外付费?
官方页面未列出撤回环节的单独收费,本文也不提供具体金额。所有政府收费请以内政部官方页面最新公布为准。
173 被拒,申请费会退还吗?
不会。官方写明:若申请被拒,申请费不予退还。
拿到 173 之后,下一步是什么?
173 是临时阶段,持有人在澳可居住最长 2 年,可工作和学习(但不享受政府补助)。官方说明其后续路径是申请永久类的贡献类父母签证(subclass 143)。
173 被拒后有复审渠道吗?
有。据《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相关规定,被拒后可向行政复审庭(AAT)申请复议,境内提交时限为收到拒签通知后 21 天、境外为 70 天;具体时限与适用情形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