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留学陪读签证打工条件与家属工作限制(2026)
持澳洲学生签证(Subclass 500)陪读的家属可以打工,但要同时满足两道限制:主申请人的课程正式开始(commenced a course of study)之前,不能在澳洲工作;课程开始之后,每两周(fortnight,即从周一起算的 14 天)工作不得超过 48 小时。以上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附表 8 第 8104 条签证条款原文,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条文只规定规则本身,个人情况如何适用可能与具体签证记录、课程层级有关,本文仅作一般整理,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具体安排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条文和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家属每两周到底能工作多少小时?40 还是 48?
8104(1) 写的是「在澳洲期间每两周工作不得超过 40 小时」,但(3A)紧接着做了替换:如果持有人所持有的正是 500 类学生签证,或基于有效的 500 类签证申请而获批的过桥签证,那么(1)、(2C)、(3)中的「40 小时」一律按「48 小时」理解。陪读家属绝大多数走的就是 500 类签证路径,日常适用的上限是每两周 48 小时,而不是 40 小时。
40 小时这个数字并非完全用不上:它仍保留在条款文本中,作为(3A)未适用时的基准值。也就是说,判断自己适用哪个数字,关键看所持签证是不是 500 类(或基于 500 类申请发出的过桥签证),而不是看主申请人读的是什么学校。
「每两周」从哪一天开始算?
8104(4) 给出了明确定义:fortnight 指从星期一开始的 14 天。这个周期是固定的日历周期,不等于自然月,也不等于雇主发薪的周期,更不等于「自己挑任意连续 14 天来算」。
由此产生一个常见误解:有人把两周的工时平均一下,认为只要长期平均不超过 48 小时就没问题。假设某申请人在同一个从周一起算的 14 天周期内工作了 50 小时,即使拆成前后两段看上去都不算高,也已经超出该周期上限,属于违反条件。反过来,某个周期内只做了 30 小时,剩余额度也不会结转到下一个周期。
什么时候才能开始打工?必须等主申请人开课吗?
一般规则是「要等」。8104(2) 规定:如果持有人是满足学生签证主审标准(primary criteria)者的家庭成员(member of the family unit),在主审标准所指向的那个人开始课程学习之前,持有人不得在澳洲工作。
但(2A)和(2B)各留了一个入口:
- (2A):如果家属本人在申请该签证时持有实体签证或过桥签证(前一个签证),且在前一个签证有效期内被允许在澳洲工作,则(2)不适用。
- (2B):如果主申请人在申请学生签证时持有实体签证或过桥签证,且该签证有效期内被允许在澳洲工作,则(2)同样不适用。
落到(2A)或(2B)的人还有额外好处:(2C)规定,尽管有(1)的小时上限,这类持有人在课程开始之前,仍可以在澳洲工作超过 40 小时(500 类下按(3A)折算为 48 小时)。换句话说,课程未开始时能不能打工,取决于「此前那段签证是否允许工作」,而不是简单地一律禁止。
主申请人读硕士或博士,家属的小时上限有什么不同?
8104(3) 规定:如果(2)中所指的课程是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for the award of a masters or doctoral degree),尽管有(1),持有人可以在澳洲工作超过 40 小时;结合(3A),500 类下的实际表述是超过 48 小时。效果上,主申请人一旦入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家属就不再受每两周小时上限约束。
需要注意的是,(3)解除的只是小时上限,并没有解除(2)的「开学前不得工作」限制。开学前能否工作,仍要回到(2)、(2A)、(2B)去判断——这两条线是相互独立的,符合其中一条不等于符合另一条。
一张表看懂四种情形
| 情形 | 能否在澳洲工作 | 小时上限 |
|---|---|---|
| 主申请人课程未开始,且不适用(2A)或(2B) | 不可以 | — |
| 主申请人课程未开始,但适用(2A)或(2B) | 可以 | 不受每两周上限约束((2C)) |
| 主申请人已开课,课程非硕士 / 博士学位课程 | 可以 | 每两周 48 小时 |
| 主申请人已开课,课程为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 | 可以 | 不受每两周上限约束((3)) |
假设某申请人陪配偶赴澳,配偶的课程 7 月开课,本人 3 月先入境并打算立即找工作。若本人申请该签证时持有的前一个签证本身允许工作,那么按(2A),他不必等到 7 月,且开学前这段时间的工时不受上限约束;若前一个签证不允许工作,则只能等到配偶课程开始后,再按课程层级判断适用 48 小时上限还是不受限。
这条限制约束谁?违反了会怎样?
8104 约束的是「满足学生签证主审标准者的家庭成员」这一身份的签证持有人,限制的是持有人本人,而不是主申请人。
条款注释中还有两条指向性说明:某一类别的签证是否会被附加这一条件,取决于《1994年移民条例》附表 2 中的相关规定;关于违反签证条件的取消处理,见《1958年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第 41 条与第 116 至 119 条。是否构成违反以及会引发什么后果,取决于个案事实与官方认定,本文只整理条文内容,不对具体情形作判断。
常见问题
澳洲陪读家属一周能打几小时?
持 500 类学生签证的陪读家属,上限是每两周 48 小时,条款本身不按「一周」设定额度。按(3A),8104(1)原文的 40 小时在 500 类下按 48 小时理解。
主申请人还没开学,家属可以先打工吗?
通常不可以,8104(2)要求等主申请人开始课程学习后才能在澳洲工作。但如果家属本人或主申请人在申请相应签证时持有的前一个签证允许在澳洲工作,按(2A)或(2B)可以提前工作,且按(2C)不受小时上限约束。
48 小时是按哪 14 天算的?
8104(4)把 fortnight 定义为从星期一开始的 14 天,是固定的日历周期。它不是自然月,也不是雇主发薪周期,前一段没用完的额度也不会结转到下一个周期。
配偶读的是授课型硕士,家属也能不受小时限制吗?
(3)的措辞是「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并未区分授课型与研究型。只要课程属于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主申请人开课后家属就不受每两周 48 小时上限约束;但开学前能否工作,仍按(2)、(2A)、(2B)判断。
家属此前持的是打工度假签证,会影响这条限制吗?
会有影响,而且是正面的。若家属在申请该签证时持有实体签证或过桥签证,且该签证有效期内被允许工作,按(2A)可不受「开学前不得工作」的限制。这里的关键是前一个签证是否允许工作,与其类别名称无直接关系。
违反 8104 会有什么后果?
条款注释指出,违反签证条件的取消处理依据见《1958年移民法》第 41 条与第 116 至 119 条。是否构成违反、如何处理由官方按个案认定,本文不作结果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