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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留学签证打工时间限制与常见误区(2026)

澳洲学生签证(Subclass 500)打工的时间限制可以概括成三句话:课程或培训进行中(in session)的任何一个双周内,工作不得超过 48 小时;这个「双周」指从周一开始算起的连续 14 天,不是任意滚动的 14 天;在课程正式开始之前,原则上不得在澳洲工作,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才例外。以上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附表 8 第 8105 条签证条款原文,截至 2026 年 9 月的官方条例页面。

「每两周 48 小时」里的两周,从哪一天开始算?

8105 条第 (3) 款给出了定义:fortnight 指从周一开始的 14 天。也就是说,计算单位是固定的「周一到下一个周日」两个自然周,而不是从你第一天上班往后数 14 天,也不是按雇主的发薪周期或自然月来切分。

最典型的误算,是把双周当成可以随手滑动的窗口。假设某申请人本周三到下周一共排了 30 小时,再下周一又排了 20 小时:按「任意连续 14 天」去看,可能被拆成两个都不超限的窗口;但按条例定义,这些小时要分别归到各自所处的周一至周日双周里,其中某一个双周可能已经超过 48 小时。

另一个常见误解是把 48 小时折成「每周 24 小时」。条文限制的是单个双周内的累计时长,并没有要求两周之间平均分配;真正要盯的是每个双周结束时的合计数。

为什么有的地方写 40 小时,有的写 48 小时?

两个数字来自同一条款。8105 条第 (1) 款的正文写作「40 hours a fortnight」;第 (2A) 款规定,如果持有人所持的是 Subclass 500(Student)签证,或是基于有效的 500 签证申请而获批的过桥签证,则该款中「40 小时」按「48 小时」来读。

所以 500 签证持有人适用的是 48 小时,40 小时是条例正文的基础数字,被 (2A) 替换后才变成 48。看到旧材料或转述里写 40 小时时,先确认它说的是不是未被 (2A) 覆盖的情形。

开学之前能不能先打工?

按 8105 条第 (1A) 款,持有人在课程开始(commences)之前不得在澳洲从事任何工作。这项禁止有一个例外,规定在第 (1B) 款,需要同时满足两点:一是此人在申请该学生签证时,持有一个实体签证(substantive visa)或过桥签证(即「前一个签证」);二是在前一个签证有效期内,此人被允许在澳洲工作。

换成实际场景:假设某申请人是在持有一个允许工作的签证期间递交的 500 签证申请,那么 (1A) 的禁止不适用;反之,如果申请时持有的前一个签证本身不允许工作,(1A) 仍然约束其人。判断的关键时点是「申请签证时」持有的是什么签证、那个签证是否允许工作,而不是下签之后到开学之前这段空档期里个人怎么安排。

需要留意的是,48 小时上限本身只针对课程或培训 in session 的双周;开学前能否工作由 (1A) 与 (1B) 单独规定,两套规则不要混着算。

哪些工作不占用这 48 小时?

第 (2) 款列出了两类不适用时数上限的情形:

第二类的前提容易被忽略:必须是「已经开始」该研究型课程。拿到录取、完成注册但尚未正式开始之前,不能据此认为上限不适用。

情形 8105 条下的处理
Subclass 500 持有人,课程进行中 每个双周不超过 48 小时
基于有效 500 申请获批的过桥签证 同样按 48 小时
条文正文的基础表述(未被 (2A) 覆盖) 40 小时
已开始的研究型硕士、博士 第 (1) 款的时数上限不适用
CRICOS 登记为课程要求的工作 不计入该上限

超过上限会有什么后果?

8105 条的注释指出,某一类签证是否会被施加该条件,取决于《1994年移民条例》附表 2 的相关规定;关于违反签证条件的取消问题,则指向《1958年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第 41 条以及第 116 至 119 条。换句话说,打工时长不是雇主内部排班的小事,而是写在签证条件里的义务。

本文只对条例条文作一般性梳理,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法律或移民专业意见;个案是否构成违反、以及可能的处理方式,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澳洲学生签证 500 每两周到底可以工作多少小时?

课程或培训 in session 期间,任何一个双周内不超过 48 小时。双周按条例定义为从周一开始的 14 天,判断时看的是这个固定双周内的累计小时数。

「两周」是按自然月或发薪周期算吗?

不是。8105 条第 (3) 款把 fortnight 定义为从周一开始的连续 14 天,因此它与自然月、发薪周期,以及从某一天倒推的滚动 14 天窗口都不一致。

拿到学生签证但课程还没开学,可以先工作吗?

按第 (1A) 款原则上不可以,直到课程开始。第 (1B) 款的例外需要同时满足:申请该签证时持有一个实体签证或过桥签证,且在前一个签证有效期内被允许工作。

为什么有的说法是 40 小时、有的是 48 小时?

条例正文写的是 40 小时,第 (2A) 款把 Subclass 500 签证以及基于有效 500 申请获批的过桥签证替换为 48 小时。看到 40 小时的表述时,先看它指的是否是不被 (2A) 覆盖的情形。

研究型硕士和博士是不是完全不受时数限制?

按第 (2)(b) 项,第 (1) 款的时数上限不适用于就已开始的研究型硕士或博士学位签发的学生签证。前提是持有人已经开始该课程,开始前不能引用这一例外。

课程安排的实习算不算在这 48 小时里?

按第 (2)(a) 项,在课程信息登记进 CRICOS 时被列为课程要求的工作,不适用时数上限。是否属于这一类,取决于该课程登记时记载的工作要求。

能不能把 48 小时集中在一个双周的一周内用完?

条文限制的是单个双周内的累计时长,并未要求两周之间平均分配。但每个双周的合计数不能突破 48 小时,多出的部分也不能靠下一个双周「补回来」。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