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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澳洲禁止转学佣金?新规要点与三种例外情形

不是全面禁止。按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收录的 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vider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r Overseas Students 2018(National Code 2018,面向海外学生的教育与培训提供者国家规范)第 4 项标准「Education agents(教育中介)」,被禁止的只是一类很具体的佣金:注册院校(registered provider)向教育中介支付、且与招募「已在另一所注册院校的课程中开课(commenced studying)的海外学生」有关的佣金;同一标准的 4.8 条同时列出了三种不受这一禁止约束、仍可支付的情形。截至 2026 年 9 月的官方页面版本,第 4.7 条与 4.8 条由 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vider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to Overseas Students Amendment (Education Agent Commissions) Instrument 2026(编号 F2026L00033)新增,该修订文件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登记、1 月 21 日生效,术语定义部分也一并被修订。

这次修订改了什么?新增的是哪两条?

改动集中在第 4 项标准内部,方式是「加条款」而不是重写整章。修订文件新增了标准 4.7 和标准 4.8,并修改了 National Code 2018 的术语定义部分。

要看懂这两条,先要知道它们被放进了哪一章。第 4 项标准处理的是院校与教育中介的关系:4.1 与 4.2 要求院校与每位受委托代表它的中介签订书面协议、把中介信息录入 PRISMS,并在协议中写明双方责任、院校对中介的监控流程,以及违规时的纠正措施与终止事由;4.3 要求中介书面申报并合理避免与其职责相冲突的利益、在与学生打交道时保持适当的保密与透明、诚实善意地以学生的最佳利益行事,并具备对澳洲国际教育体系的适当认识,包括 Australian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gent Code of Ethics(澳洲国际教育与培训中介道德准则)。

佣金限制被放在这一章的末尾,紧接在 4.4 至 4.6 这几条「纠正与终止」义务之后:4.4 要求院校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中介未履行 4.2、4.3 项下责任时立即采取纠正行动;4.5 规定一旦发现或有理由相信中介或其雇员、分包商从事虚假或误导性招募,院校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中介的关系,或要求中介终止与相关人员的雇佣关系;4.6 则列出院校不得接受该中介所送学生的情形。4.7 与 4.8 是这套责任体系的最后一块——从钱的这一头限制把已在别校读书的学生「挖」过来。

4.7 禁止的到底是「谁付给谁」?

被限制的是院校那一端的行为,不是学生的选择。4.7 的措辞是:除非 4.8 适用,注册院校不得向教育中介支付教育中介佣金,条件是这笔佣金与招募一名已在另一所注册院校的课程中开课的海外学生有关。

拆开来看有三个落点:

换句话说,这条规则约束的对象和多数人以为的不一样:它不是学生端的新门槛,而是院校端的一条付款禁令。

哪三种情形仍可以支付佣金?

标准 4.8 逐项列明:在下表三种情形中,院校向教育中介支付与招募海外学生有关的佣金是被允许的。

条款 什么情况下仍可支付 判断时的落点
4.8.1 学生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成为该校的录取学生(accepted student) 看「成为录取学生」的时点是否落在该日之前,属过渡安排
4.8.2 该课程是院校按 CoE 所载明、且学生的学生签证正是为该课程签发的课程 看 CoE 与签证本身,课程原本就在签证覆盖范围内
4.8.3 课程在学生完成其在另一所注册院校的主课(principal course of study)之后才开始 看开课时间是否晚于主课完成

前两项需要两个术语才能读准。CoE(Confirmation of Enrolment,入学确认书)在术语定义中是注册院校以电子方式签发、必须随学生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的文件,其作用是确认该海外学生有资格入读该院校的特定课程。主课(principal course of study)的定义是:当学生签证为多个课程签发时,该海外学生要修读的主要课程;按定义,在学生持涵盖多个课程的学生签证入境澳洲的情况下,主课通常是其中的最后一个课程。

第三项的逻辑最容易被读错:4.8.3 说的不是「读完一部分就能转」,而是课程本身要在学生完成其在另一所院校的主课之后才开始。主课尚未完成就换去另一所院校读另一个课程,不属于这一项的覆盖范围。

至于第一项的 2026 年 3 月 31 日,它是一个以「成为录取学生」为界的过渡时间窗,随着该日期过去,这一项在新发生的招募里已不再提供出口。

我属于哪一种?怎么对照自己的情况判断?

可以按三个顺序问自己:我现在是不是已经在某所院校的课程里开课了?我要去的那个课程,是不是我的 CoE 上写明、签证正是为它签发的那个课程?如果不是,它的开课时间是不是在我完成原校主课之后?

假设某申请人持学生签证,CoE 上依次安排了 A 校的语言课程和 B 校的硕士课程,签证为这些课程签发,主课是硕士。那么:

以上只是按条文结构做的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情况的意见,具体的录取与签证安排仍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为什么会有这条规则?它和转学条款怎么连起来?

第 4 项标准里已经有一处直接点名转学:4.6.2 规定,院校在知道或合理怀疑中介从事不诚实的招募行为时,不得接受该中介送来的学生,其中明确列出的一种情形就是「蓄意招募一名学生,而该招募明显与注册院校在标准 7(Overseas student transfers,海外学生转学)下的义务相冲突」。4.6 还列出另外三种不得接受学生的情形:中介提供移民建议但未依《1958 年移民法》(Migration Act)获得授权;中介协助录取其认为不会遵守签证条件的学生;中介利用 PRISMS 为非真实学生创建 CoE。

把 4.7 放进这个上下文,规则的作用就比较清楚了:4.6.2 从「院校要不要收这个学生」的角度约束中介行为,4.7 则从「院校能不能为这件事付钱」的角度把经济动机关掉。两者针对的是同一类场景——把已经在别校开课的学生劝到本校来。再叠上 4.3.3 要求中介诚实善意、以学生最佳利益行事,以及 4.3.1 要求书面申报并合理避免利益冲突,这套条文对中介的期待是一致的:推荐应当基于学生的安排,而不是基于哪所学校给的佣金。

哪些说法是对新规的误读?

常见说法 条文实际上怎么写
2026 年起澳洲全面禁止留学中介佣金 4.7 只禁止与「招募已在另一注册院校开课的学生」有关的佣金,并附 4.8 三项例外
新规禁止学生转学 条约束缚的是院校向中介付款的行为,不禁止学生转学或院校录取转学生
2026 年 3 月 31 日之后一律不能付佣金 该日期只属于 4.8.1 的过渡情形,4.8.2 与 4.8.3 不以该日期为界
只要我在原校读完一段课程,转走就能付佣金 4.8.3 要求新课程在原校主课完成之后才开始,不是读完一段即可
学生付给中介的服务费也被禁止 条文的对象是院校向教育中介支付的佣金,不直接规定学生与中介之间的收费

常见问题

2026 年澳洲是不是全面禁止了留学中介佣金?

不是。National Code 2018 第 4.7 条禁止的是注册院校向教育中介支付、且与招募一名已在另一所注册院校开课的海外学生有关的佣金。第 4.8 条同时列出三种例外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佣金仍可支付。

新规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相关修订文件 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vider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to Overseas Students Amendment (Education Agent Commissions) Instrument 2026(F2026L00033)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登记,2026 年 1 月 21 日生效。它新增了标准 4.7 与 4.8,并修订了术语定义部分。

2026 年 3 月 31 日这个日期对我还有用吗?

它对应的是第 4.8.1 项的过渡情形:学生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成为该校的录取学生时,佣金仍可支付。该日期以「成为录取学生」的时点为界,随着日期过去,这一项对之后新发生的招募不再提供出口。

「主课(principal course of study)」在条文里是什么意思?

按 National Code 2018 的术语定义,主课指学生签证为多个课程签发时,海外学生要修读的主要课程。按定义,在学生持涵盖多个课程的学生签证入境澳洲的情况下,主课通常是其中的最后一个课程。

我已经在澳洲读书,中介还能因为我转学拿到佣金吗?

要按 4.8 的三项例外逐条比对:你要去的课程是不是 CoE 载明、且签证正是为它签发的课程;或者该课程是否在你完成原校主课之后才开始;或者你成为录取学生的时点是否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三项都不成立的,院校支付这笔佣金就落回 4.7 的原则禁止。

学生本人想转学会不会受这条规则限制?

这条规则约束的是院校向教育中介付款的行为,不是学生的转学选择。学生是否能转学,另由第 7 项标准(Overseas student transfers,海外学生转学)等规定处理;4.6.2 也正是把「与院校在标准 7 下的义务相冲突的招募」列为院校不得接受该中介学生的情形之一。

如果中介为了佣金劝我转学,条文里有什么相关约束?

第 4.3 条要求中介书面申报并合理避免与其职责冲突的利益、在与学生打交道时保持适当的保密与透明,并诚实善意地以学生的最佳利益行事。院校一侧,第 4.5 条要求一旦发现或有理由相信中介从事虚假或误导性招募,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中介的关系,或要求中介终止与相关人员的关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