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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澳洲未成年转学要交哪些材料:家长同意书与学校确认函

未满 18 岁的学生在澳洲转学,材料上比成年学生多出两份:一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支持转学的书面确认,二是当学生在澳洲没有由父母或合适的指定亲属照料时,接收学校出具确认其承担审批该学生住宿、支持与一般福利安排责任的确认函(即 Confirmation of Appropriate Accommodation and Welfare,CAAW 所对应的那份责任确认)。这两份都写在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 National Code 2018 第 7 项标准「Overseas student transfers」第 7.3 条里;接收学校承担福利责任的具体做法则见同法第 5 项标准「Younger overseas students」。以下按截至 2026 年 9 月的官方页面原文梳理,属于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判断,个案仍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未满 18 岁转学,多出来的两份材料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转学本质上是两所学校之间的一次责任移交。对成年学生,只要原学校放行即可;对未成年学生,还牵涉「谁替这个孩子做决定」和「谁对这个孩子的住宿与福利负责」两件事。

National Code 2018 第 7.3 条把这两件事拆成了两个动作:原学校或接收学校必须取得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支持转学的书面确认(7.3.1);如果学生并非由父母或合适的指定亲属在澳洲照料,接收学校必须确认它接受按第 5 项标准审批该学生住宿、支持与一般福利安排的责任(7.3.2)。

值得注意的是,学校承担的是「审批福利安排」的责任,不包括监护(guardianship)。第 5.3 条明确写明,监护是一种法律关系,注册院校无法设立或进入这种关系。所以「学校负责福利」不等于「学校成为监护人」,家长的法律责任并不因此转移。

书面转学请求要包含什么?

书面请求是所有转学的起点,未成年学生也不例外。按第 7.2.1 条,学校必须在其转学政策中写明学生提交书面转学请求的步骤,其中明确要求学生在请求中提供另一所注册院校的有效录取通知(valid enrolment offer)。

也就是说,一份能被受理的转学请求至少包含两层内容:转学的意愿与理由,以及「已经有学校愿意接收」的证明。没有有效录取通知,请求在流程上就缺少了关键一环。第 7.2.4 条同时要求学校在政策中规定一个合理的评估与答复时限,并且这个时限要考虑到限制转学的期间。

家长同意书需要什么形式?

条款只要求是书面确认(written confirmation),由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作出,内容是支持这次转学。National Code 2018 没有给出统一模板,也没有规定必须公证或采用特定表格,具体格式由学校按其转学政策掌握。

从条款的措辞看,有两个要点容易被忽略。一是「书面」:口头同意、电话里的许可都不符合 7.3.1 的要求。二是「支持转学」这个指向要清楚,最好能对应到具体的接收学校和课程,而不是笼统地同意孩子在澳洲读书。

如果学生的监护权安排比较复杂(例如父母双方意见不一致、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签字),谁有资格作出这份确认,应按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判断,并以官方最新公布的要求为准。

什么情况下才需要接收学校的福利确认函?

判断标准在第 7.3.2 条:只有当学生在澳洲并非由父母或合适的指定亲属照料时,接收学校才需要作出这份确认。反过来,如果学生确实由父母或经认可的指定亲属在澳洲照料,这一条不适用,接收学校也就不需要出具福利责任确认。

需要这份确认时,接收学校的责任按第 5 项标准展开,主要包括:

此外第 5.1 条要求学校遵守所在辖区的联邦、州或领地关于儿童福利与保护的法律法规;第 5.2 条要求向未成年学生提供与其年龄、文化背景相适应的信息,包括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式,以及如何求助和报告涉及虐待的事件。

福利交接日出现空档怎么办?三种处理方式

这是未成年转学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第 5.7 条规定,接收学校在接收一个福利安排由另一所学校审批的学生时,必须做两件事:与原学校协商福利安排的交接日,确保中间没有空档(5.7.1);并告知学生在签证义务上必须维持现有福利安排直到交接日(5.7.2)。

按 5.7.2 条,学生在交接日到来之前,只有三条路可走:

选项 含义 适用情形
维持现有福利安排直至交接日 继续由原学校审批的安排覆盖,直到新安排生效 交接日已协商确定、只需等待
由另一套福利安排获批 在新安排生效前,先取得经审批的替代安排 原安排无法维持到交接日
回国等待 在新批准的福利安排生效前返回本国 在澳无法维持任何经批准的安排

三者的共同点是:在学生获得新的、经批准的福利安排之前,不能出现「没有任何安排覆盖」的状态。这也是为什么 5.7.1 要求两所学校坐下来协商日期,而不是各自按自己的学期节奏处理。

用假设情景说明:假设某申请人原定 7 月 1 日入读新学校,但原学校的福利责任在 6 月 20 日结束,而新学校的责任从 7 月 1 日开始,中间 10 天无人审批福利安排。按 5.7.1 与 5.7.2,这 10 天必须由某一方覆盖,或学生按上述三种方式之一处理,否则就出现了条款要求避免的空档。

主课程未满六个月,能转吗?

一般不能。第 7.1 条规定,注册院校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招收一名尚未完成主课程六个月学习、正从另一所注册院校转出的海外学生;中小学阶段(school sector)则是在第一所注册学校课程的前六个月结束之前不得招收。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第 7.2 条要求学校为「未满六个月」的转学请求建立书面的评估政策与流程,其中要写明在哪些情形下会批准转学(7.2.2),包括学生即便接受了学校的干预策略仍可能被报告为学业进展不达标、存在同情或令人信服的情形、学校未按书面协议交付课程、有证据表明学生对课程的合理预期未被满足、有证据表明学生被学校或教育/移民代理误导导致课程不适合其需求,以及另一起申诉最终作出放行决定或建议。政策也要写明学校认为合理的拒绝理由(7.2.3)。

转学被拒绝,或者等待期间,福利安排怎么算?

拒绝必须书面。第 7.5 条规定,学校若打算拒绝转学请求,须书面告知拒绝理由,以及学生有权按第 10 项标准(投诉与申诉)在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程序。

在申诉有结果之前,学校不能在 PRISMS 中把学生的拒绝状态定稿。第 7.6 条列出的可定稿时点是:申诉结果支持学校、学生在 20 个工作日内选择不启动申诉,或学生退出申诉程序。

福利安排方面,第 5.6 条规定,若适用第 5.3 条且学校暂停或取消了学生的注册,学校仍须继续审批该学生的福利安排,直到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另一所注册院校批准了替代的福利安排、由父母或指定亲属照顾学生获得移民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离境,或学校已按 5.3.6 或 5.5 条完成通知义务。

如果学校自身不再能够审批学生的福利安排,第 5.3.6.2 条要求在 24 小时内按规定表格通知移民主管部门;第 5.4 条同时要求尽一切合理努力立即通知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而一旦学生将由经移民主管部门批准的父母或指定亲属照料、不再需要 CAAW,学校应按 5.3.6.1 条尽快通知。

还有几项容易被忽略的程序性规定

常见问题

家长同意书有官方模板吗?

National Code 2018 第 7.3.1 条只要求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支持转学的书面确认,没有规定统一模板或公证要求。具体由学校按其转学政策掌握,递交前以学校公布的要求与官方最新规定为准。

父母在澳洲陪读,还需要接收学校出具福利确认函吗?

按第 7.3.2 条,接收学校的福利责任确认适用于学生「在澳洲并非由父母或合适的指定亲属照料」的情形。若学生确由父母或经认可的指定亲属照料,这一条不适用;具体认定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主课程读了不到六个月,就一定不能转吗?

不是绝对禁止,而是原则上不得(第 7.1 条)。若属于学校或课程已不再注册、学校被 ESOS 制裁、原学校同意放行并在 PRISMS 记录,或政府资助方书面支持变更这四类情形之一,则不受六个月限制。

转学被原学校拒绝后还能做什么?

第 7.5 条要求学校书面说明拒绝理由,并告知学生可在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投诉与申诉程序。在申诉有结果、学生放弃申诉或 20 个工作日期满之前,学校不得在 PRISMS 中定稿拒绝状态(第 7.6 条)。

原学校批准放行时会收手续费吗?

不会。第 7.4 条明确规定,放行必须以学生零成本的方式给予。同条还要求原学校告知学生就是否需要新的学生签证征询意见。

福利交接日两边学校日期对不上,责任在谁?

第 5.7.1 条把协商交接日、确保无空档的义务放在接收学校身上,且是与原学校协商完成;第 5.7.2 条则要求接收学校告知学生维持现有福利安排直至交接日的签证义务。学生在获得新的经批准安排之前,不能处于无安排覆盖的状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