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工作签证8107条件与雇主担保义务解读(2026)
持有澳洲雇主担保类临时工作签证的人,签证上通常会被附加条件 8107:你要为提名你的雇主工作、只能从事与提名一致(或一致活动)的职位,并且不能随便给别人打工或自己接活;停止为提名雇主工作的天数也设有上限。这些义务出自《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Schedule 8 的签证条件 8107,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legislation.gov.au)该条例文本页面,截至 2026 年 9 月的官方页面。
8107 到底禁止你做什么?
对未被条例第(3)或(4)款提及、且是为让持有人在澳洲受雇而批准的签证,8107(1)规定持有人不得:
- 停止受雇于签证据以获批的那位雇主;
- 从事与签证据以获批的职位或职业不一致的职位或职业;
- 在从事这份工作的同时,为他人工作或以自己的名义经营。
如果签证未被第(3)或(4)款提及、第(1)款也不适用(即不是围绕一份雇佣、而是围绕某项"活动"批准的),则适用 8107(2):不得停止从事该活动,不得从事与该活动不一致的活动,也不得为他人或以自己名义从事与该活动不一致的工作。简单说,雇佣类的看"雇主和职业",活动类的看"被批准的那件事",两条都禁止"边拿签证边干别的"。
457、401/402/420、407 各自适用哪一段?
8107 不是一条对所有人都一样的义务,条例按签证类别分了段落:
| 签证情形 | 适用段落 | 核心义务 |
|---|---|---|
| 非(3)(4)所列、为受雇而批准的签证 | 8107(1) | 不得离职、不得做不一致的职位或职业、不得兼职或自营 |
| 非(3)(4)所列、(1)不适用的活动类签证 | 8107(2) | 不得停止或偏离被批准的活动,不得做与之不一致的工作 |
| 457 签证(按 2018 年 3 月 18 日前有效的 457.223(2)或(4)获批,或申请人最后持有的实质签证是此类 457 签证) | 8107(3) | 只做最近一次获批提名中的职业、只为该提名的劳工协议方工作、90 天开工、180/365 天上限、执照要求 |
| 401、402、420 签证 | 8107(4) | 不得停止最近提名的职业/项目/活动,不得做不一致的工作,不得为提名之外的雇主工作 |
| 407 培训签证 | 8107(5) | 不得停止最近提名的培训项目,不得做不一致的工作,不得为提名之外的雇主工作 |
某一签证类别是否可被附加本条件,取决于《1994年移民条例》Schedule 2 的相关规定——这是 8107 条文注释本身给出的判断方式;你手上被附加了哪一条,以签证批准信所列的条件为准。
90 天内必须开工,从哪一天算起?
在 8107(3)之下,起算点取决于签证批准时你在哪里:
- 签证批准时你在澳洲境外——须在抵达澳洲后 90 天内开始工作;
- 签证批准时你在澳洲境内——须在签证批准后 90 天内开始工作。
同一段的规则也管执照:如果从事该职业在你所在地强制要求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境外获批者须在抵达澳洲后 90 天内取得,境内获批者须在签证批准后 90 天内取得。所以"等雇主安排上岗"不是无限期的等待,90 天是一个写在条文里的硬起点。
停止工作能停多久?180 天和 365 天怎么算?
8107(3)(b)允许持有人不按(a)的要求工作一段时间,但设了两道独立的上限:
- 单段不得超过连续 180 天;
- 在整个签证期内,不按(a)要求工作的天数合计不得超过 365 天。
两段是并列关系:一段停职哪怕没到 180 天,也会计入 365 天的总额度;总额度是跨整个签证期累计的,不是每年重新计算。被裁、岗位调整、雇主经营变化导致的空档,都在这两个数字内被计量。
能不能换雇主、换职业,或者自己接活?
8107(3)(a)把"为谁做、做什么"拆成了几层:
- 只能从事最近一次获批提名中所列的职业;
- 除非适用(3A)的情形,只能为劳工协议中提名你的那一方(或前劳工协议方)工作;
- 担保人是标准商业担保、且在其获批为标准商业担保时(或最后一次变更批准期限时)在澳洲合法经营业务的——只能在担保人或其关联实体业务中的职位工作;
- 担保人在上述时点未在澳洲合法经营、但在澳洲境外合法经营的——只能在担保人业务中的职位工作。
(3A)给出两个例外:一是你的职业被 2018 年 3 月 18 日前有效的 2.72(10)(e)(ii)或(iii)项下的书面文件指定;二是你继续为担保人或其关联实体工作,目的是履行劳资关系法律中关于通知期的要求。此外,对适用(1)的持有人,(1)(c)直接禁止在受雇期间为他人工作或以自己名义经营——"周末接个私活"并不是条文留下的空档。
需要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的人要注意什么?
8107(3)(c)对这类职业列了一整套持续义务:
- 从事该职业期间必须持有该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
- 在 90 天内取得(起算方式同上文);
- 若申请被拒,须尽快书面通知主管部门(Department);
- 须遵守该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附带的所有条件或要求;
- 不得从事与该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含其附带条件)不一致的工作;
- 该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失效、被撤销或被取消时,须尽快书面通知主管部门。
也就是说,"证"不是拿到就完事:过期、被拒、被吊销都有相应的行为或通知义务,执业范围也不能超出证件允许的范围。
违反 8107 会有什么后果?
8107 的条文注释明确指向《1958年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第 41 条以及第 116 至 119 条,作为违反签证条件的取消依据。未按期开工、离职超过 180 天连续或 365 天累计、从事与提名不一致的职业、为他人工作或自营,都可能进入这一取消框架。这里只是对条文的一般性说明,不构成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判断,具体处境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或有资质的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8107 是不是意味着完全不能换雇主?
条文的核心是"只能为提名你的那一方工作、只能做提名中的职业",并非绝对禁止变更,而是要求变更通过新的获批提名来完成。在(3A)的两种情形下(职业被特定书面文件指定,或为履行劳资关系法下的通知期要求继续为担保人/关联实体工作),还留有例外空间。没有新提名就换雇主,属于条件不允许的情形。
离职后重新找工作,到底有多少天?
8107(3)(b)给了两道限制:任何单段不工作的期间不得超过连续 180 天;整个签证期内不按(a)工作的天数合计不得超过 365 天。两者同时适用,短空档也会累计进 365 天的总额度。具体天数以你的签证期实际起止计算。
签证批下来但雇主迟迟不安排上岗,会不会违反条件?
会触及 8107(3)(aa)的开工要求(且该款受(3)(c)执照要求限制):境外获批者在抵达澳洲后 90 天内须开始工作,境内获批者在签证批准后 90 天内须开始工作。这段时间从抵达日或签证批准日起算,不以雇主的实际排期为转移。
我能在业余时间做自己的副业吗?
对适用 8107(1)的持有人,(1)(c)规定在从事被提名工作期间,不得为他人工作或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副业、兼职、自营接单都属于这一禁止范围,与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无关。
需要执照的职业,执照申请被拒了怎么办?
8107(3)(c)要求持有人在申请被拒时尽快书面通知主管部门,并在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失效、被撤销或被取消时同样尽快书面通知。同时,持有人不得从事超出该证件范围或与其附带条件不一致的工作。
我的签证类别是否受 8107 约束?
按 8107 的条文注释,某一签证类别是否可被附加本条件,取决于《1994年移民条例》Schedule 2 中的相关规定。实际是否被附加、附加哪一段,以你的签证批准信所列条件为准。
违反 8107 一定会被取消签证吗?
条文注释指出,违反签证条件的取消问题见《1958年移民法》第 41 条及第 116 至 119 条。是否取消取决于该法下的具体情形与程序,本文不作个案判断,也不对结果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