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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澳洲留学中介查证:非金钱利益也算佣金吗

算。只要学校(provider)或其代表把任何对价或利益给了中介或中介的关联方,并且这份利益与招生、报名咨询或以其他方式接触学生的行为相关,即便一分钱现金都没有转手,也构成《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澳洲留学生教育服务法,简称 ESOS Act 2000)第 6BB 条定义的 education agent commission(教育中介佣金)。本文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公布的该法第 6BB 条、第 6BA 条与第 7A 条原文,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法条是怎么定义「佣金」的?

第 6BB 条把中介佣金定义为「任何对价或利益,无论是否为金钱性质」(any consideration or benefit, whether monetary or non-monetary)。这句话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任何」,条文没有为金额大小或形式设门槛;二是「无论是否为金钱性质」,非金钱利益与现金处在同一个定义里,不存在「不是钱就不算」的例外。

同时,这个定义还有两道限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换句话说,「谁给的、给了谁、为什么给」三条一起决定一笔利益是不是佣金,而「给的是不是钱」不在判断条件里。

礼品、免费服务、奖励:法条列了哪些形式?

第 6BB 条正文后附有一则注释,把常见的对价或利益逐项举例。这些只是示例,不是穷尽清单,但已经覆盖了学生最容易误判的几种情形:

形式 法条示例用词 为什么容易被当成「不是佣金」
费用、收费、佣金 fees, charges, commissions 形式最直白,争议反而最少
奖金、绩效付款 bonuses, performance payments 常被当作「内部激励」而非报酬
礼品 gifts 单件价值不高,容易被看作人情往来
折扣或免费服务 discounted or free services 没有资金转手,最容易被漏判
奖励与激励 rewards, incentives 常以旅游名额、培训机会、市场支持等形式出现

其中「折扣或免费服务」最值得留意:假设某中介从学校拿到的是免费的办公场地、免费的市场推广物料或费用减免的服务,而不是一笔打款,按第 6BB 条的表述,这仍然是可以构成佣金的利益。判断标准在于它是否因招生或相关学生服务而给出,而不在于它以什么形态交付。

「没给钱」这个判断为什么会出错?

第一个原因是定义里明确写了利益的接收方包括中介的关联方。利益没有直接进中介的账户,而是给了与中介有关联的主体,只要满足前述条件,仍在定义覆盖范围内。

第二个原因是条文用的是「已经或将给予」(is or will be given)。也就是说,不必等到利益实际交付;已经承诺、尚未兑现的奖励或激励,同样属于定义所指的对价或利益。用「钱还没到账」来否认佣金关系,站不住脚。

第三个原因在于很多人把「佣金」默认理解成一笔比例提成。法条采用的不是这种窄口径,而是「对价或利益」的宽口径,现金只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

谁才算「教育中介」?这决定了佣金规则适用在谁身上

第 6BA 条把 education agent 定义为: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的实体,从事下列行为之一——招收海外学生或准留学生;就报名事宜向学生提供信息、建议或协助;或以其他方式与学生打交道。

同一条还划出一条边界:学校的常设全职或兼职雇员不算中介。也就是说,为学校工作的正式员工从事这些活动时,不适用「中介」这一身份;而校外的机构或个人从事同类活动,就落进定义里。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只有落在中介定义内的主体收受利益,才谈得上第 6BB 条所指的佣金。

学校和中介互相持股,为什么也该一起看?

第 7A 条规定了监管机构判断学校是否「fit and proper」(适格)时应考虑的事项,其中包括两项与中介相关的所有权安排:

这两项与前述的佣金定义是同一件事的两面:佣金衡量的是利益是否流向中介,所有权衡量的是学校和中介之间是否存在结构性的利益绑定。第 7A 条还列举了其他适格审查事项,例如相关主体是否曾被定罪、注册是否曾被取消或暂停、是否曾被签发移民部长暂停证书、是否有过破产或相关债务安排、是否曾被取消管理公司资格等。佣金安排属于更宽的利益关系问题的一部分。

本文只对法条含义作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涉及具体合同、披露或争议的处理,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规定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中介收的不是现金,而是免费机票或免费住宿,算佣金吗?

算的可能性很高。第 6BB 条把「折扣或免费服务」明确列为对价或利益的示例之一,判断的关键是它是否由学校或代表学校给出、是否因招生或相关学生服务而给出,而不是它以现金还是实物形式交付。

学校把利益给中介的关联公司,还算佣金吗?

第 6BB 条的收受方写的是「中介或中介的关联方」(an education agent, or an associate of the education agent),因此利益没有直接交给中介本人,并不排除构成佣金。是否成立仍要看它与招生或其他学生相关行为是否有关。

礼品价值很小,也算吗?

条文使用的是「任何对价或利益」的表述,并未就形式或价值设定门槛,注释中也把 gifts 直接列为示例。因此「金额小」本身不构成排除理由。

只是承诺以后才给的奖励,现在算不算?

第 6BB 条用的是「已经或将给予」的表述,尚未兑现但已承诺的利益同样落在定义内。用「还没拿到」来否认佣金关系,与条文表述不一致。

中介必须主动告诉学生佣金的事吗?

本文依据的第 6BB 条、第 6BA 条只解决「什么是教育中介」和「什么是中介佣金」的定义问题,并未规定向学生披露的义务与方式。披露相关要求属于其他规定,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学校自己开中介、中介控股学校,和佣金有什么关系?

第 7A 条要求监管机构在适格审查中考虑学校与中介之间双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以及其价值或程度。它与佣金定义指向的是同一类问题:利益在学校与中介之间如何流动、以何种结构固定下来。

学校的正式员工帮忙招生,算中介吗?

按第 6BA 条,学校的常设全职或兼职雇员被排除在「教育中介」之外。校外的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报名咨询或以其他方式与学生打交道,则属于该条定义的中介。

参考资料